****拟对持有的**达源****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资产名称:**达源****公司1户债权
所 在 地:**省**市
债权总额:16,642,778.57元
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5年12月30日,债权总额为16,642,778.57元,其中本金8,901,065.03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 7,731,713.54 元,其他费用10,000.0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5年12月3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序号 |
债务人 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1 |
**达源****公司 |
0.00 |
3,511,800.00 |
0.00 |
3,511,800.00 |
执行 |
保证:黄成杰、孙志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2 |
**达源****公司 |
8,901,065.03 |
4,219,913.54 |
10,000.00 |
13,130,978.57 |
抵押:孙志娟,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省**南布依族苗族自治****中心区泰翔﹒**湾C幢1单元1层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2层2-1号共计801.15㎡的6套商业用房; |
|
| 合计 |
|
8,901,065.03 |
7,731,713.54 |
10,000.00 |
16,642,778.57 |
|
|
二、诉执情况
本债权项下主债权及担****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301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判决结果如下:“二、**达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公司截至2023年9月18日的尚欠借款本金****000元、期内利息565014.76元、罚息421338.10元、复利38948.17元及之后的罚息及复利(以****014.76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9.26244%计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达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行****公司律师费10000元;四、**达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行****公司合同编号为****、288********0008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挂账利息****800元;五、****银行****公司对孙志娟位于**省**南布依族苗族自治****中心区泰翔﹒**湾C幢1-2、2-1、1-4、1-5、1-1、1-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市房权证**字第****04294、****04290、****04295、****04291、****04292、****04293号]在前述第二项、第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陈古杰对**达源****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古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达源****公司追偿;七、黄成杰对**达源****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成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达源****公司迫偿;八、孙志娟对**达源****公司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达源****公司追偿;九、贾悠、涂玲对**达源****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二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达源****公司追偿”等。
后依据上述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24)黔2301执7338号,上述抵押物经司法拍卖已流拍,目前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概况
(一)债务人**达源****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2月24日,位于**省**南州兴****工业园区****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孙志娟,****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营业务:工程技术管理、咨询服务; 建材、漆材批零兼营,工程报价、评估方案编制。(需前许可的除外)。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二)保证人黄成杰、孙志娟、陈古杰、贾悠、涂玲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孙志娟 |
女 |
汉族 |
****211978****0100 |
**省**市土**门二巷 |
/ |
| 贾悠 |
男 |
汉族 |
****231982****0018 |
**县盘水镇盘水镇南街 |
/ |
| 涂玲 |
女 |
汉族 |
****211993****7660 |
**省**市乌沙镇 窑上村 |
/ |
| 黄成杰 |
男 |
汉族 |
****211966****0215 |
**省**市**街 |
/ |
| 陈古杰 |
男 |
汉族 |
****251981****6611 |
**省**市**区新添大道北段 |
/ |
四、资产亮点
本债权项下抵押物****中心**,****幼儿园、凤仪路一小、****中学、****银行****分行、**公园等,有多条公交车线路,出租车、私家车均可直达,2公里范围内有公园里、天能等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齐备,交通便捷程度高,人流量可观。目前抵押物均已出租,用于超市、餐饮等业态经营,投资价值较高。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六)抵质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质押权人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1月21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张先生、马先生 联系电话:0851-****2673
****0374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分****纪委办公室)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51-****5427
****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