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街道溪尾社区综合环境整治工程(施工)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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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社区综合环境整治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因本项目控制价未能及时发布,原定的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由“2026年1月26日10时15分”修改为:“待定”;招标文件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加急标书代写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2 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补正表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的全部承包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 年;

3、道路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 年 ;

5、绿化养护期约定为半 年;

6、污水处理设施保修期 三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 贰 年。

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期起计算:

1、质量保修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并无需承包人核认,承包人对此没有异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5、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承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采购而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如属发包人采购,承包人曾提出质量异议而发包人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承包人同意由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配合发包人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承包人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发包方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协商处理的,则承包人同意委托发包人全权处理补偿事宜,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承包人承担,并授权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四、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为保修负责人。

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发包人处留存的电话录音为准。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与发包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有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承包人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五、保修时限(自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

1、楼地面、屋面、墙体渗漏水为三天;

2、楼地面坪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开裂、松动的为七天;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涂料、保温、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七天;

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五天;

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七天;

6、门窗变形、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渗漏水及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的为五天;

7、室内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一天以内必须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复工作三天内完成;

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的为三天。

9、路面沉陷、空鼓、开裂的为 5 天;

10、其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为7天。

六、通知和送达

1.根据本保修书需要发出的通知,若采取书面形式的,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件或传真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应标明具体的收件人。

2.上述书面通知根据对方在本条第4项所列的联系方式发出,并根据本条第3项约定的时间视为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有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十(10)日书面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3.双方将根据以下约定确定通知正式送达的时间: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发出,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挂号信件发出,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4)以传真发出的,发件方打印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各方联系方式如下:

(1)发包人:**** 名称:****

地址:**市**区马巷镇莲亭路845号电话:/ 传真:/

(2)承包人: 名称:

地址: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七、其他

1、发包人指定其“工程部”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3、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或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修改为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的全部承包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 年;

3、道路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 年 ;

5、绿化养护期约定为半 年;

6、污水处理设施保修期 三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 贰 年。

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期起计算:

1、质量保修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并无需承包人核认,承包人对此没有异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5、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承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采购而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如属发包人采购,承包人曾提出质量异议而发包人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承包人同意由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配合发包人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承包人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发包方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协商处理的,则承包人同意委托发包人全权处理补偿事宜,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为保修负责人。

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发包人处留存的电话录音为准。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扣付,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与发包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有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扣付,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承包人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扣付,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保修时限(自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

1、楼地面、屋面、墙体渗漏水为三天;

2、楼地面坪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开裂、松动的为七天;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涂料、保温、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七天;

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五天;

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七天;

6、门窗变形、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渗漏水及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的为五天;

7、室内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一天以内必须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复工作三天内完成;

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的为三天。

9、路面沉陷、空鼓、开裂的为 5 天;

10、其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为7天。

六、通知和送达

1.根据本保修书需要发出的通知,若采取书面形式的,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件或传真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应标明具体的收件人。

2.上述书面通知根据对方在本条第4项所列的联系方式发出,并根据本条第3项约定的时间视为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有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十(10)日书面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3.双方将根据以下约定确定通知正式送达的时间: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发出,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挂号信件发出,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4)以传真发出的,发件方打印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各方联系方式如下:

(1)发包人:**** 名称:****

地址:**市**区马巷镇莲亭路845号电话:/ 传真:/

(2)承包人: 名称:

地址: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七、其他

1、发包人指定其“工程部”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3、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或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本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空白)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1月21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1月21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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