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项目地块位于**市林川镇溪坦村,湖泽线以东,规划地块01-01。地块占地面积约2158.17m2,中心坐标为东经120.****3996°,北纬27.****9090°。
根据《**市林川镇镇规划修改》(瑞政发[2025]63号)、****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项目****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调查地块土壤中总砷、镉、铜、铅、总汞、镍、锌、总铬、石油烃(C10-C40)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表A.1敏感用地筛选值。
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水质pH值为6.95~8.07,呈中性;色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氯化物、锰、铝、总铬、挥发酚、耗氧量、氨氮、钠、硝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石油烃(C10-C4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酸盐、碘化物、镉、镍监测结果最大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浑浊度监测结果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W1点位肉眼可见物监测结果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监测结果最大值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及《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指标,且调查区域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用作其他用水开发,无地下水经口摄入和皮肤接触的暴露途径。因此,在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不开发利用的前提下,上述超标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较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等要求,****项目地块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用途开发利用,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