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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公司于2024年4月29****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经建设单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我局同意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以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各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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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