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栾树 物料描述:1、种类:**栾树 2、胸径:Φ15cm 3、高度:400-500cm 4、冠幅:350-450cm 5、要求:全冠,树形优美,分支点2.0,m-2.5m,保留三级分枝 | 325株 | 不送样 | |||||
| 2 | 高杆女贞 物料描述:1、种类:高杆女贞 2、胸径:Φ8-10cm 3、高度:300cm以上 4、冠幅:200cm以上 5、要求:树形优美,分支均匀,全冠移植。 | 2394株 | 不送样 | |||||
| 3 | 乌桕 物料描述:1、种类:乌桕 2、胸径:Φ8cm 3、高度:400-500cm 4、冠幅:200-250cm 5、要求:全冠,树形优美,分支点2.0,m-2.5m,保留三级分枝 | 1750株 | 不送样 |
****公司**市西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二期提升改造项目苗木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同等条件下选择合理低价中标。
一、特别提醒:不同投标人出现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或者不同机器由同一人操作)进行投标等异常情形的,按无效标处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将对违规****集团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并不予退还保证金。限制交易名单管理条款详见第十三条
二、该报价为到场综合单价,包括运费、装车费等一切费用。中标至工程完工期间不予调价。
三、控制价总价为727644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 9 %),报价高于控制价的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四、收货地址: **省**市春生湖(若不能送到该地址,请勿报价)
五、供货期暂定为 2026 年 3 月 10 日至 2026 年6 月 30 日,具体供货期以项目部下发的采购计划为准;具体分批进场时间,以项目实际计划为准。
六:货到现场指定位置,甲方安排专人进场验收、签认,双方对进场合格数量办理签收手续,供货商需安排技术员指导苗木栽植工作,施工期间甲方将进行考勤统计,每月技术员不得少于25天出勤直至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内根据甲方要求供货商技术员需进行现场养护指导,直至质保期结束。期间如不服从甲方管理,对存在的缺勤将按照每天1万元处罚,直接从应付材料价款中扣除。质保期:两年。苗木最终成活率需达到100%,苗木死亡率≤5%由供货商承担主材及劳务的补植费用,苗木死亡率>5%由供货商承担补植主材费用。中标后,甲方进行实地考察,若乙方产品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甲方将进行废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拉入黑名单。若供货不能满足规格型号要求导致甲方工期延误,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投标人需按我方要求提供税法规定的可抵扣税率为 9 %的增值税发票(若开具免税普通电子发票,报价过程中需要提供林产证,或者税务局开具的苗木免税证明),如提供发票无法抵扣相应税点,则结算时扣除相应税差。如投标人不具备开具苗木免税票的条件,应在报价时综合考虑税点进行报价。
八:乙方应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 苗木生产许可证、有效营业执照
九、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采用对公转账形式,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以下账户转账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收或按无效标处理。开户行:******集团****公司 。 户 名: 340********800000010 。账 号: 建行**光彩支行 。
确定单位中标后,合同签订前需乙方缴纳合同总价的 5 %****公司名称:******集团****公司 开户行及账号:****银行****公司**光彩支行 340********800000010)。终期结算办理完成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无息返还。
十、如供货期间出现苗木质量不符合甲方选型选样的标准或不满足合同清单规格要求的,将给予退场处理,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发生退货导致甲方窝工影响项目生产进度的,所产生的窝工、机械等费用从供应商货款中扣除;若发生类似问题超过两次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若发生类似问题超过三次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中止合同,****集团限制交易名单管理;若因乙方原因单方面中止供货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集团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合同履行完成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结算:1、过程结算: 每月25-30日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办理结算 2、终期结算: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甲方办理终期结算。
十二:支付:第一期付款:项目验收合格并苗木成活率达到98%以上,付款比例为种植合格材料款的70%(供货周期:3个月,具体根据甲方要求);终期付款:质保期(两年)结束后且成活率达到100%,经甲方移交验收后,付款比例为种植合格材料款的100%。****银行转账、票据、安信等其中任一或组合方式支付)(如有质保金,则增加质保金规定)另外,乙方同意给予 三个月 的付款宽限期。每次结算入账乙方需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提供发票无法抵扣相应税点,则结算时乙方同意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差额部分的1.2倍冲抵。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
十三:限制交易管理:
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的单位,期间****集团****公司(含所属单位)所有投标活动。“限制交易名单”期满后,合同或业务承办部门按照“限制交易名单”认定流程进行报批,认为整改合格的,移出“限制交易名单”。
(一)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不少于3年。
(1)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恶意投诉的;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3)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不愿达成合理的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导致其他单位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并造成实际损失的;要求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协助执行或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
(4)在“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处罚期内**方的法定代表人任其他**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5)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6)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损失,且拒不赔偿的;
(7)严重违反建工控股其他管理规定或建工控股认为需要纳入“限制交易名单”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5年。
(1)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提供虚假业绩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4)中标后恶意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期限签订合同或不按时缴****银行保函)的;
(5)**过程中存在挂靠行为的。
(三)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的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关系。
(1)向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
(2)两次纳入“限制交易名单”管理的,自第二次纳入“限制交易名单”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关系。
(四):投标人有以下情形的按串通投标处理,****集团****公司“限制交易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5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⑵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⑶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⑷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⑸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出现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同一IP地址、或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或者不同机器由同一人操作)。
⑵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⑷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