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都安瑶****中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3栋3单元405室
被投诉人 1 :****教育局
地址:**县**镇屏**路174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庆远镇滨路D栋1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被投诉项目—都安瑶****中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2025年12月18****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平台发布了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2025年12月24日9时30分(**时间)开标。
投诉人于2025年12月22日(交邮日期)向采购代理机构—******公司提出上述项目质疑。被投诉人******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11时2分收到顺丰快递送达的该项目《质疑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5年12月24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认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了投诉人的质疑及请求。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局进行投诉,本局2026年1月4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决定受理,进行调查。
投诉事项:谈判文件中多条“实质性要求”条款要求“提供国家认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竞标设备生产厂家对外公开的官网链接设备参数描述等证明材料,并加盖产品生产厂商公章及供应商公章”(以下简称“实质性要求”条款),是以厂家授权证明等形式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请求: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被投诉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条款既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亦未触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明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禁止性情形,同时未超出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未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整体设置合法、合规、合理。投诉人******公司所提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谈判文件中对关键技术参数设置证明材料要求,是采购人基于项目需求、为保障采购质量及履约真实性而设定的合理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亦未发现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提交新证据且未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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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