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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公司51.01%股权 | ||
| **** | ||
| **凯****公司51.01%股权 | ||
| **** | ||
| 正常公告 |
| 标的企业名称 | **凯****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南****开发区江****开发区 |
| 法定代表人 | 赵保红 |
| 成立日期 | 1969-12-01 |
| 注册资本 | 3191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汽车租赁,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电池制造,销售代理,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车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蓄电池租赁,医疗设备租赁,住房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不含危险废物经营),二手车经销(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572372 |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大)会决议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职工人数 | 252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郑纺机****公司 | 41.84 |
| ******集团****公司 | 31.34 |
| ****公司 | 9.17 |
| **德****公司 | 8.02 |
| **德****公司 | 6.62 |
| ****公司 | 3.01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 |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47192.46 | 2159.45 | 2159.45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66747.06 | 56317.23 | 10429.83 |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备注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5年11月财务报表 |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49852.58 | 2802.75 | 2802.75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51542.67 | 38310.09 | 13232.58 |
| 备注 |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建国路99号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注册资本 | 901095.2459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008886U |
| 法定代表人 | 金永传 |
| 持有产权比例 | 9.17% |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9.1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0080343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2025-11-0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集团、郑纺机转让合计持有百路佳客车51.01%股权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国机战略〔2025〕283号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郑纺机****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开发区银屏路1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注册资本 | 95565.6047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0807824 |
| 法定代表人 | 吕宏斌 |
| 持有产权比例 | 41.84% |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41.8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大)会决议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0080343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2025-11-0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集团、郑纺机转让合计持有百路佳客车51.01%股权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国机战略〔2025〕283号 |
| 交易条件 |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转让底价(万元) | 8591.92941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811********01892054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688****010002 开 户 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本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置。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本次转让,标的企业现有人员的劳动关系保持不变。 10.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1.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相关约定执行。 (2)交易双方****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4)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577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方已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提交的受让申请文件存在虚假、隐瞒及重大遗漏等情形;
(2)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及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5)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6)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7)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8)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
| 收款账号 | ****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公司****路支行 转账备注:**** |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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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为捆绑转让项目,转让方合计转让标的企业51.01%股权,转让底价合计为8591.929410万元。其中郑纺机****公司转让标的企业41.84%股权,转让底价为7047.496830万元;****公司转让标的企业9.17%股权,转让底价为1544.432580万元。本项目成交价格若产生溢价,则按照转让方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 3.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标的企业存在部分车辆及房产未办理权属证明、表外共有专利、土地使用权及证载房产抵押情况、其他股东股权质押情况、未决诉讼事项等,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5]第1243号)特别事项说明等处,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 4. 本项目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使用与****、郑纺机****公司、****公司相关联的LOGO、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及其子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标的企业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7.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8. 其他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5]第1243号)等备查文件。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郗经理、侯经理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51****5766、138****7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