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已立案审查。为便于审理工作顺利推进,现采取竞争方式在**范围内公开选任管理人,具体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6日,注册地址:**省**市**区杭集镇曙光路,注册资本312203.784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760U,法定代表人:周奕丰。经营范围:储氢技术及储氢装备的研究及开发;制氢、储氢、氢液化和加注氢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咨询;加氢站的设计;聚氯乙烯树脂及专用料、纯碱、水泥的销售;环保脱硫剂、土壤改良剂、调理剂、重金属修复剂、盐水脱钠、过滤膜、过滤材料、汽车尾气稀土催化器和催化剂、汽车微粒过滤器等环保产品的研发、销售;脱硫脱硝、土壤治理等环境修复工程;高分子材料用环保稀土热稳定剂、稀土抗氧化剂及环保加工助剂、稀土化工材料的研发、销售;PVC医药包装材料、PVC片材、板材、PVC农膜、特种PVC偏光薄膜、PE薄膜、高真空新型电子薄膜、复合包装材料及其它新型包装材料、塑料彩印、塑料制品的研究、生产、销售;塑料模板、塑料建筑与装饰材料的研发、销售;室内外装饰装潢设计与施工,市政工程、园林艺术设计与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的销售。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包装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及相关技术的出****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等工商登记前需许可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内容来源于破产申请材料,尚未经最终核定,仅供申报机构参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应为编入**各省、自治区、****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省级管理人);中介机构与其分支机构联合报名的,视为一家申报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机构不存在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情形;
(四)申报机构应具备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且重整成功的案例。
(五)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三、报名方式及提交材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一式八份),按照目录标注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申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破产(重整)团队的建设情况及执业保险;
(二)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三)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的优势;
(四)如获指定为管理人后的工作思路,包括工作计划、时间节点安排、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名单;
(五)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进程,以及典型案例(截至本公告之日);
(六)申报机构需出具承诺书,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七)以上资料均须将电子版(PDF文档)随材料提交。
四、选任方式
报名截止后,评审委员会将对报名机构采取书面审查和当面陈述的方式综合评分。如报名机构多于7家,本院将先进行书面评分,并按得分顺序通知前7名参加现场陈述,不到场视为放弃。最后按照最终得分高低确定两名入围机构名单,得分第一的中介机构担任本案管理人,得分第二的中介机构担任本案备选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与联系方式
报名期限截止至2026年2月5日17:00止,逾期报名的不再接受其申报。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材料的,须在上述时间前寄出,同时将电子版(PDF文档)发送至****@126.com,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
报名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473-****804
王炯 联系电话:0473-****212
申报地址:**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