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查地块位于**省******办事处**路以北、**大道以南,地块面积为4895m2,地块北至**大道,**在建工地,南至**路,西至空地。地块中心坐标:经度116.10577°,纬度35.39071°。
依据《**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要求,本地块原土地性质为仓储用地,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故本地块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本次调查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为了保证该地块的安全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要求,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要求,结合调查地块及地块周边历史及现状分析,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共有7个监测点位,每个污染监测点选取部分有代表性,不同****实验室分析检测,共计6个柱状样品和1个表层土样品,其中T1、T2点位采集4个土壤样品,T3-T6点位采集3个土壤样品,T7点位采集1个表层土样品,1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共计22个土壤样品,4个地下水样品(不包含平行样品),用于监测地块内区域土壤污染状况。
本次调查土壤和底泥样品中所有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相关标准。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中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及其他相关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导则规定,本次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作为规划一类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使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不需要开展进一步的详细采样分析和调查评估工作,本次调查工作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