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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所有人:
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核查,**县辖区以下机动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
请以下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携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到********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9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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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