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失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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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英德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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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成文日期: 2026-01-22
名称: “生态环境保护”失信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1-22
主题词:
“生态环境保护”失信案例
发布日期:2026-01-22

“生态环境保护”失信案例


案例一:2024年2月2日,****环境局**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某2****经营部存在矿山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环境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对该2****经营部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


案例二:2024年2月29日,****环境局**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加工厂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环境局**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260000元)。


案例三:2024年3月28日至4月2日,****环境局**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市下石太镇某4家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4家养殖场存在异位发酵床不发热、属于死床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环境局**分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该4家养殖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案例四:2024年4月8日,****环境局**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养殖场存在利用废水暂存池暗管外排部分养殖废水到农灌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环境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


案例五:2024年5月6日,****环境局**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公司存在颗粒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环境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240000元)。


****环境局**分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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