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查明情况,******公司、海科达汽车****公司****公司,****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经研究,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规事实认定
(一)2024年6月,皂河站储罐更换项目中,******公司、**省化工****公司、**省****公司响应文件的实施方案中项目概况、材料管理、进货质量、质量控制点检验大纲等内容雷同。标书代写
(二)2024年10月,抗旱排涝队设备保障车采购项目中,**科达汽车****公司、**市****公司、****公司响应文件均出自同一打印机,相同位置均有一致的打印痕迹。标书代写
(三)2024年12月,****管理所零星货物采购项目中,****开发区****经营部、宿****公司、**怡****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细报价均未填列,中小企业声明函类别出现同样的填写错误。标书代写
(四)2024年4月,****抽水站和节制闸防汛值班用房及刘老涧所办公楼加固改造项目中,****研究院有限公司、**省方圆****公司、****设计院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磋商,****公司****公司在企业业绩、设计方案、进度计划、服务措施四项评审指标均得0分,两家公司实际具备丰富的相关业绩,其响应文件存在明显异常。标书代写
二、法律依据与行为定性
****公司的违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规定,****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我单位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处罚决定
根据我单位有关规定,经研究,****公司和人员参与我单位各类采购项目,期限一年(至2027年1月18日止)。
(名单详见下表)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授权代理人 |
| 1 |
******公司 |
衡** |
| 2 |
**省化工****公司 |
刘** |
| 3 |
**省****公司 |
刘** |
| 4 |
**科达汽车****公司 |
王* |
| 5 |
**市****公司 |
丁** |
| 6 |
****公司 |
朱** |
| 7 |
****开发区****经营部 |
刘* |
| 8 |
宿****公司 |
夏** |
| 9 |
**怡****公司 |
尹** |
| 10 |
****研究院有限公司 |
张** |
| 11 |
**省方圆****公司 |
黄* |
| 12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马* |
****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