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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
****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液氧及三期原辅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进行答疑补遗,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1: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条款号2.2.4(2)技术评分标准中所要求提供产品业绩项提出质疑,该条款中要求提供业绩供货合同扫描件,且仅需体现合同签订日期、产品名称及合同盖章页,我公司认为该要求无法判定业绩的真实性,考虑对业主单位现场生产及采购负责,是否应该把供货业绩发票纳入资格要求或业绩有效考量范围内?标书代写
回复:予以采纳。
补遗1:原招标文件 产品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担过类似项目(合同内容需包括液氧或复合碳源),每提供一个所供产品的供货项目业绩合同得4分,满分20分,同一业绩仅计取一次。注:须提供业绩对应的供货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产品名称等相关信息的,须同时另附业主盖章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
现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担过类似项目(合同内容需包括液氧或复合碳源),每提供一个所供产品的供货项目业绩合同得4分,满分20分,同一业绩仅计取一次。注:须提供业绩对应的供货合同扫描件和供货发票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产品名称等相关信息的,须同时另附业主盖章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
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内容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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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