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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市**区西新街道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 ||
| 建设地址 | 西新街道**小区、西新西小区、新艺里小区、建筑宿舍1-4幢、春福园、新晖里小区 | ||
| 建设规模 | 67594.27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1690.2663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 设计单位 | ****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谢煜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柳靖 |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童雷 | 总监理工程师 | 曾永祥 |
| 合同工期 | 2025-11-01 ~ 2026-11-01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安全监督编号:潮湘建质安监2026-04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谢煜;建设规模:对西新西小区、**小区路面拆除重建、首层外立面翻新、雨污排水改造、更换防盗网、三线整治等;对新艺里小区、春福园小区、新晖里小区、建筑宿舍1-4幢楼道墙面及护栏翻新、屋面整治修复等。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