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中心】襄州区淳河(峪山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襄州区淳河(峪山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第1次答疑(标段编号XYXZ-JSGC202601QT-001001001)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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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区淳河(峪山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区淳河(峪山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第1次答疑(标段编号****)

**区淳河(峪山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澄清通知(第一次)

招标编号: ****

各投标人:

“**区淳河(峪山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作如下通知: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2.2.2投标报价的评分标准标书代写

“F=6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3(评标价>基准价时)标书代写

F=60-(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100×0.2(评标价≤基准价时)标书代写

其中:F≥0,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对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1.如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评标时在其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 3% 作为其投标报价最终得分。标书代写

即S= F×(1+P%)

P:为小微企业报价优惠系数,范围为3-5的整数,由招标人确定。

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如招标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评标时在其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 2% 作为其投标报价最终得分。标书代写

即S= F×(1+Q%)

Q:为满足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分包企业报价优惠系数,范围为1-2的整数,由招标人确定。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修改为“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的评标价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数量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少于五家(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标书代写

投标报价的得分为:

F=6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3(评标价>基准价时)标书代写

F=60-(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100×0.2(评标价≤基准价时)标书代写

其中:F≥0,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对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1.如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评标时在其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 3% 作为其投标报价最终得分。标书代写

即S= F×(1+P%)

P:为小微企业报价优惠系数,范围为3-5的整数,由招标人确定。

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如招标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评标时在其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 2% 作为其投标报价最终得分。标书代写

即S= F×(1+Q%)

Q:为满足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分包企业报价优惠系数,范围为1-2的整数,由招标人确定。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答疑澄清通知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当本次答疑澄清通知与招标文件或答疑澄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本次答疑澄清通知为准。

招标人:****

代理机构:****

2026年1月22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1-22
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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