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光中学高中部建设项目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石光中学高中部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现发布答疑纪要如下:
问题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五年内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问:为广泛的吸引具备相应实力的投标人参与,增加市场竞争性,符合大于1.8万平的装配式业绩的施工企业数量有限。此设置可能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影响招标竞争性。本项目存在违规排除潜在投标人情况,请招标人重新设定装配式业绩。建议设定大于1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业绩。
回复:本项目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4、5、6)#教学楼为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建筑面积28214.15m2,故设置“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中含有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8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室)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为类似工程业绩符合《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规定。
问题2:鉴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推广发展较晚,目前已竣工验收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不多,而且大型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项目很少(如地上单体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而本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为“前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8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室)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地上单体面积不低于18000平方米的指标值门槛设置过高,满足该业绩指标要求的企业很少,预计仅有10家左右,而且大多数为**企业,这样本招标项目很容易被锁定造成垄断。建议降低本招标项目的装配式单体建筑面积的指标值门槛,扶持当地企业发展,让更多的**企业可以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
回复:同问题1回复。
问题3:疑问:用于确定本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为“4、5、6号教学楼为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28214.15m2”,而4、5、6号教学楼是由三个单体通过连廊连接起来的群体建筑,每幢教学楼的主体结构之间均有变形缝构造且存在结构分开情形。根据《关于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4〕19号文件规定“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工程业绩”,4、5、6号教学楼应为群体建筑,不应界定为一个单体建筑,本招标项目按群体建筑面积(28214.15m2)的三分之二设置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8000m2)类似业绩指标不符合闽建办筑函〔2024〕19号文件规定。请根据实际的各单体建筑面积重新确定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值。
回复:本项目1#艺术馆(建筑面积4679.72m2)、2#食堂及室内篮球馆(建筑面积7918.50m2)、4#、5#、6#教学楼(建筑面积28214.15m2)已通过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具体详“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专家评审意见及评价管理机构意见”(附件1)。且根据“****中学高中部建设项目 4,5,6#教学楼设计说明”(附件2)及“闽建办筑函〔2024〕19号”(附件3)第一点规定,本项目设置的类似业绩未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符合《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规定。
问题4:致:****、****
我单位在仔细研究《石光中学高中部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后,对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类似工程业绩”指标的设置提出以下疑问,恳请贵方予以澄清。标书代写
一、疑问事项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为“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8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室)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该指标的设置依据,参考了4、5、6#教学楼三栋建筑的合计面积(28214.15平方米)。
根据招标文件及潜在信息,4、5、6#教学楼虽基础相连,但上部为结构独立的三栋单体建筑,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号楼约6566.62平方米、5号楼约9138.51平方米、6号楼约12509.02平方米。
二、依据与理由
1.业绩指标应以“单体”为考核单元: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及其附件《特殊性划分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工程特征指标”明确为“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该标准强调以“单体”作为技术复杂度的衡量单元,而非多栋建筑的合计面积。将多栋独立单体的面积合并视为一个“单体”指标,不符合省级标准的定义与初衷。
2.指标值设置应符合“三分之二”规定: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类似业绩的指标值设置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
本项目装配式建筑的实际“单体”指标值,应以面积最大的独立单体6号楼的12509.02平方米为准。
依据规定计算,其三分之二约为8339.34平方米。
因此,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体建筑面积”指标值,最高不应超过8339.34平方米。现行招标文件设置的“不低于18000平方米”远超此上限,不符合省厅规定。
3.设置合理性分析:以面积最大的6号楼为依据设置业绩门槛,既能考核投标人承接与本项目核心单体规模与技术难度相匹配的工程经验,也符合“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原则,可避免以过高且不合理的业绩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澄清与调整建议
为维护招标的公平、公正,并使业绩要求与项目实际及省级规定相一致,现请求贵方:
1.澄清当前设置“18000平方米”指标的具体依据,并说明其如何符合“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的规定。
2.建议依据闽建筑〔2017〕39号文规定,将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修正为: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8300或8339,且不应超过8339.34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使其严格符合以最大单体(6号楼)面积三分之二为上限的要求。
3.若坚持现有指标,请提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相关证明文件。
期待贵方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予以正式书面澄清。标书代写
回复:同问题3回复。
问题5: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按结算审核金额不超过 97%的比例申请”不合理。竣工决算属于建设单位内****政府审计 / 第三方审计),不能作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法定理由。建议调整为:工程完成结算审核后,工程款按结算审核后金额不超过97%的比例申请;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工程款可按审核后金额100%的比例申请。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竣工验收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只有高度,长度,实际面积指标,没有装配式指标栏,我司装配式指标只能用证明材料体现,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满足业绩要求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若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台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中未体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内容,则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否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以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5. 其他要求”第(1)点要求为准。
问题7: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单项合同中含有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8000平方米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如投标人类似业绩为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合同只有一个,但合同里面包含有两个项目业绩满足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8000平方米的装配式混凝土工程的(且这两个工程有独立的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定义为两项符合要求的业绩
回复:同一个合同按一项业绩计算。
问题8: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51”页中评分点显示本项目涉及“(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具体部位及规模为“土方开挖深度、地下室基坑支护最大深度6.3m、疏干井降水最大深度17m”,该深度超过5米,建议放到第“153”页“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请明确。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格式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容,修改为附件4:“格式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问题9: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51”页中评分点显示本项目涉及“(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具体部位及规模为“土方开挖深度、地下室基坑支护最大深度6.3m、疏干井降水最大深度17m”,该项应体现“3~5m”的内容,具体部位及规模请修改描述。
回复:同问题8回复。
问题10:本项目招标资料中未发现“CAD版本图纸”,请提供“CAD版本图纸”。
回复:本项目CAD图纸文件已上传至本答疑纪要附件处,请投标人及时通过**市公共**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cn) 下载。
本“答疑纪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本“答疑纪要”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 gov.cn)、**市公共**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cn)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