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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
****公司报送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相关材料及《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 号)、《**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8 号)、《****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疑异的意见。现提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2018年12月21日通过环评审批并开始生产,2018年11月16日通****交易中心交易购买取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两项排污权指标,2025年12月11日项目主动关停并注销排污许可证。
二、经核定,该项目关停形成的二类可交易排污权为:二氧化硫7.852吨/年、氮氧化物7.0吨/年。有效期为:2025年12月11日至2030年12月10日。两项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均为企业通****交易中心交易有偿取得,已使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使用起止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10日。
三、你公司在进行排污权出让时,需按《****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 号)规定,出让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限不足的应先行延续。
****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6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