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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镇沅县振景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第一工地试验室临时用地的批复 | ||||||||||||
| 2026-01-22 | ||||||||||||
| 按照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和自然**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信息录入监管等要求及行政许可案卷检查发现,该批次临时用地行政许可事项未进行公示、公开,现依规进行公示、公开。 **路建****公司: 《**路建****公司关于镇沅县振景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第一工地试验室临时用地的申请》、《镇沅彝族哈尼族******局关于镇沅县振景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第一工地试验室临时用地审查意见》、《镇沅彝族哈尼族******局关于镇沅县振景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第一工地试验室临时用地的请示》(镇自然资发〔2024〕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0.1443公顷,其中农用地0.1443公顷(耕地0.12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2公顷),未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项目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2024年1月25日至2028年1月24日)。该临时用地主要作为镇沅县振景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第一工地试验室临时用地的试验室临时使用。 二、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四、用地单位应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等相关工作,主动向属地自然**主管部门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请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自然**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将严肃查处。 此复。 **** 2024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