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火焱喷涂加工有限公司九龙园区工业母机钣金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安徽-黄山-屯溪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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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园区工业母机钣金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黄环建函〔2025〕52号
发布日期:2026-01-2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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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工业母机钣金喷涂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中环徽创****公司编制的《******园区工业母机钣金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市屯****园区08地块租赁现有2号厂房建设(东经118度14分20.397秒,北纬29度43分16.003秒),厂房建筑面积8000m2,总投资4535万元,环保投资604.9万元,建设表面处理喷涂加工项目。项目生产车间内科学规划功能分区,设置喷塑生产线(含表面预处理)、电泳预处理生产线及喷漆生产线等主体工程,并配套建设原料区、辅料区和成品区等储运工程,对08****园区域内企业加工完成后金属件进行集中喷涂。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6.0万件钣金喷涂件、5.0万件铝合金喷涂件及4.0万件铸铁喷涂件规模化生产能力。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对原有的雨、污水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确保全厂雨污分流、雨污水管网收集的畅通。项目前处理水洗废水(热水洗、冷水洗)、脱脂废水(预脱脂、主脱脂)、硅烷处理废水、电泳线水洗废水(1#、2#、3#纯水洗)、纯水制备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15m3/d的污水处理设施“调节+一级混凝+胶羽+一级沉淀+二级混凝+二级沉淀+砂滤+碳滤”处理****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园区污水管网,所有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市第一水质净化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渐江。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氨、硫化氢、苯乙烯、二甲苯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加强原料储存、输送、生产等全过程封闭管控,废气均纳入有组织收集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逸散,项目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须定期更换,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按要求建设规范化废气排放口。

喷塑室密闭、负压收集,喷塑粉尘经负压收集通过大旋风高效分离器+覆膜滤芯过滤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水分烘干及塑粉烘干天然气热风炉配套“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及喷塑烘干废气采用集气罩+软帘收集;电泳槽及电泳烘干废气采用“集气罩+软帘”收集;打磨室废气密闭微负压收集,连同经集气罩收集后的腻子晾干及腻子打磨废气一同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调漆、喷漆及晾干废气整体密闭微负压收集;以上废气收集后并入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RCO)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密闭微负压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并入RCO装置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热水炉配套“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喷塑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水分烘干通道及喷塑烘干固化通道内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应达到《****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皖环函〔2019〕886号)中相关排放限值;塑粉烘干、调漆、喷漆、晾干、腻子晾干、电泳槽挥发、电泳烘干及危废暂存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丁酯、苯乙烯及苯系物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及表2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天然气热水炉燃烧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应达到**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 号)中相关限值。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臭气浓度、氨、硫化氢)、苯乙烯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标准(新扩改建)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使用的涂料、腻子等应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2部分:工业涂料》(GB30981.2-2025)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皖环发〔2024〕1号)》中的相关要求。

项目厂界外100m为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医院、学校、居民住宅、食品企业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3.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槽渣(预脱脂槽渣、主脱脂槽渣、电泳槽渣、硅烷槽渣)、废超滤膜、废包装桶(包括脱脂剂、硅烷剂、灰浆、黑浆、乳液、腻子、腻子固化剂、溶剂型油漆、稀释剂、油漆固化剂等包装桶)、漆渣、废活性炭、废片碱包装袋、含油劳保用品(含油抹布、手套)、污水处理站污泥、腻子打磨除尘器产生的废布袋及收集的粉尘、水帘柜废液、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4.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他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和建设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6.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园区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出现事故隐患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等。

7.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8.施工期应按《报告表》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活性炭吸附装置、碱喷淋塔、粉尘治理设施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环保设备设施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规划设计应同步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设计,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投入。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止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七、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挥发性有机物0.417t/a、化学需氧量0.160t/a、氨氮0.016t/a、氮氧化物0.331t/a。

八、该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

九、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一、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分局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12月31 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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