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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50万吨特种工程前端关键材料及联产环保绿色溶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36000万元,在**市**区丁伙镇工业集中区现有厂区内,利用现有生产车间框架和部分塔设备进行改造扩建,形成特种工程前端关键材料及联产环保绿色溶剂50万吨/年生产能力,项目主体工程为两套25万吨/年工业用碳十粗芳烃装置。项目已取得扬****信息化局投资项目备案证(扬江工信备〔2025〕39号)。
****公司委托****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你公司属于2021年市政府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测点,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有关规定,本项目不新增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厂区现有项目已核批总量中平衡,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结****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环境局预审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情况,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回用”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项目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雨水采取地面明沟方式收集。改造现有一套污水处理装置,设计处理能力1.5吨/时,处理工艺为“高效气浮+调节+好氧曝气+反渗透膜处理”;新增一套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工艺为“软化+反渗透膜处理+低温蒸发”,其中膜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7.5吨/时,低温蒸发系统设计处理能力1吨/时。
营运期设备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以及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软化水制备尾水分别经预处理达到回用标准后,作为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污水膜处理后产生的浓水全部低温蒸发,生产废水“零排放”。全厂仅设置一个生活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食堂废水与生活污水在达到接管标准的前提下,接管****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高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工艺,严格控制废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工艺废气中均四甲苯、工业萘分步结晶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或管道收集后,进入**的溶剂吸收塔进行预处理,装卸废气、灌装废气、储罐呼吸废气(S-150A储罐、C10原料罐)经密闭或管道收集后,进入**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预处理,上述经过预处理的废气再与其他工艺废气、其他储罐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一并进入现有RTO炉焚烧,通过现有DA001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导热油锅炉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通过现有DA002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危废仓库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南侧质检室和北侧质检楼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DA004、DA005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放口),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按规定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工艺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RTO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其余因子执行表6限值;导热油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限值;危废仓库废气、质检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表7限值,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年均值),其中DA001排放口非甲烷总烃≤19.93mg/m3、颗粒物≤1.69mg/m3、二氧化硫≤1.41mg/m3、氮氧化物≤11.20mg/m3;DA002排放口颗粒物≤0.70mg/m3、二氧化硫≤3.00mg/m3、氮氧化物≤35.00mg/m3。
(三)合理规划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合理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功能区限值要求。
(四)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固体废物厂内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产生的废盐、精馏残液残渣、异构化催化剂、废瓷球、废油漆、废包装、废导热油、含油保温棉、废机油、废活性炭、试剂废液、废膜、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避免各类物料跑冒滴漏,按照分区防渗要求,将厂内储罐区、初期雨水池、事故池、污水处理池、装置区、装卸站、灌装站、化学品库、危废暂存库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并按规范采取相应的地面防渗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规范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六)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修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照环境风险三级防控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建设雨、污水排口及闸控等措施,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得进入外环境。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七)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企业雨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按规范要求配套安装相应在线监控、用电监控以及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
(八)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装置区、罐区、装卸站、灌装站、危废库、污水处理站、质检楼(室)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状无环境敏感目标。****园区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周边用地合理规划和控制,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设施。
(九)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规范废气排放口设置等。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排污权。项目实施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新核定为:
(一)废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6901.1吨/年,COD≤2.823/0.345吨/年、氨氮≤0.207/0.035吨/年、总氮≤0.311/0.104吨/年、总磷≤0.035/0.003吨/年。
(二)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382吨/年、二氧化硫≤0.889吨/年、氮氧化物≤9.69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2.551吨/年、苯≤0.052吨/年、甲苯≤0.090吨/年、二甲苯≤0.087吨/年、苯乙烯≤0.015吨/年、氨≤0.00005吨/年、硫化氢≤0.000002吨/年、萘≤0.062吨/年。
废气(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11.472吨/年、氨≤0.0001吨/年、硫化氢≤0.000005吨/年、萘≤0.150吨/年。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按《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规定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以上水平。
五、严格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环保设施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环境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项目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市****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其他法定手续须依法依规办理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市****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