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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你****机关提出的****四、五标段红线内****农场临时堆放场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现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四、五标段红线内****农场临时堆放场临时使用到****农场1林班744.1、814.1、828.1小班范围内林地面积共0.9053公顷(0.9053公顷均为经济林林地,集体林地,IV级保护林地)。
二、需要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六、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八、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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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