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你****机关提出的****第二、三标段红线内矿产品旧州临时堆放场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现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第二、三标段红线内矿产品旧州临时堆放场临时使用到**县旧州镇那良村1林班37.1、38.1、39.1、41.1、43.1、46.1、46.2、49.1小班,**村3林班333.1、354.1、364.1、365.1、366.1、371.1、378.1、379.1、382.1、389.1、389.2、395.1、398.1、401.1、406.1、412.1、419.1小班,横塘村4林班80.1小班范围内林地面积共2.7492公顷(2.7492公顷均为用材林林地,集体林地;III级保护林地0.8428公顷,IV级保护林地1.9064公顷)。
二、需要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六、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八、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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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