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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因**区原已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噪声鹰眼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进展有所更新,部分安装点位已根据工程项目进展进行更换调整,并且根据监管需求,新增了部分安装点位,现将本次调整后的安装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区建筑施工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噪声鹰眼系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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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2日
(联系人:何昆,电话:0755-****6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