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2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江苏-苏州-吴江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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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2****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1-22 17:1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8022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扩建日处理印染废水 1 万吨项目

**区平望镇莺湖村。位于现有厂区内

****

****研究院股份公司

****扩建日处理印染废水 1 万吨项目

1.厂区应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本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与接纳的印染废水一起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部分尾水排放至澜溪塘;其中COD、氨氮执行《****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18)表 2 标准,总磷、总氮外排浓度限值分别为 0.35mg/L、 10mg/L。尾水中总锑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 2 特别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 2 中直接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41号)。上述标准中未涵盖的因子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按环评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其中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相关标准。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3.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及4类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5.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标识。

7.按报告书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8.请做好其他有关污染防治工作。

2

****扩建日处理工业废水2.5万吨及中水回用优化提升项目

**区平望镇莺湖村,扩建工程位于现有厂区内

****

****研究院股份公司

扩建日处理工业废水2.5万吨及中水回用优化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厂区应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尾水全部回用。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按环评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其中恶臭气体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相关标准。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3.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及4类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5.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标识。

7.按报告书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8.请做好其他有关污染防治工作。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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