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1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1标段
项目编号:****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开标日期:2026年1月21日
****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1标段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地址:**省**市**区**路1999****中心1幢2520、2521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 大写壹仟壹佰陆拾贰万伍仟陆佰壹拾元伍角陆分(¥****5610.56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高新区望**路860号
联系人:朱工
联系方式:0551-****106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
项目负责人:江晨阳
联系电话:0551-****5033
公示期: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1月2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301室,联系人:江晨阳,联系电话:0551-****503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开发区财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投诉,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135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22日
****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2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2标段
项目编号:2025AGGWZ00221-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开标日期:2026年1月21日
****小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2标段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保利****公司
地址:**市**区阅江中路832****广场48-49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 大写壹仟零捌拾柒万捌仟陆佰捌拾柒元捌角肆分(¥****8687.84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高新区望**路860号
联系人:朱工
联系方式:0551-****106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
项目负责人:江晨阳
联系电话:0551-****5033
公示期: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1月2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301室,联系人:江晨阳,联系电话:0551-****503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开发区财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投诉,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135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