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钱塘区**街道江东三路3386****园区)4幢101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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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1-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2-05 |
| 转让底价 |
****0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钱塘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王先生 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82 0571-****5367 |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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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市钱塘区**街道江东三路3386****园区)4幢101室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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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坐落 |
**市钱塘区**街道江东三路3386号4幢1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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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5)**市不动产权第****411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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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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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22.1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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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工业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工业用地(标准厂房)/标准车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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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用途 |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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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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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以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 2、转让标的的装修装饰不以现场展示为准,以交付时现状为准,交付时转让方不保证装修装饰的完好。 3、本次转让房产已设定抵押权,债务履行期间为2023年06月25日起2041年06月25日止。根据抵押权人出具的《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本次转****交易所****公司进行挂牌转让,后续转让价款优先用于归还抵押权人的借款,符合条件后抵押权人将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园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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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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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省**市钱塘区**街道江东一路5000****中心5****创业园530404号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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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徐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14MA2KLUU49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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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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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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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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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金融办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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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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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19057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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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日期 |
2025-12-30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决议文件名称 |
****-2025年第21次董事会会议决议(钱塘产业董[2025]23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市钱塘区**街道江东三路3386****园区)4幢101室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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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底价 |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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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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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转让标的位于前****园区内,意向受让方需根****办公室的入驻流程自行了解****园区的受让条件,意向受让方已知悉本次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不视为意向受让方符合**智造园的入驻标准及产业定位导向,若因受让方原因无法符合**智造园的受让条件,而造成所受让的转让标的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应在本次《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营业执照住所变****园区内。 (5)受让方获得房屋产权后有权转让该房屋,但新受****政府届时对于产权所在地的产业定位。 (6)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7)转让标的各种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受让方承担;若水、电需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 (8)本次转让标的只限于房产本身,面积只限于不动产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设备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修复,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9)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及房屋交付,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须支付交易价款的1.25%计的交易服务费;(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须支付交易价款的1.00%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 联系人 |
周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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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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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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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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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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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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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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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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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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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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