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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七条: ****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政府****管理部门的投诉****政府****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内容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cn/zcfg/gjfg/201310/t****1029_****339.htm
案例分析:
****公司****政府部门(采购人)的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管理部门(财政局)提起投诉。 本案中,财政局的暂停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仍有权通过复议或诉讼进一步维权,体现了“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原则。实践中,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循时限与程序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行政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