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市东部**管线综合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二)《中华人民**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
(三)《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四)《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
(五)《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GB/T 50838-2015)。
(六)《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修订版)。
(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
(八)《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
(九)《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
(十)《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2014)。
(十一)《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十二)《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 50853-2013)。
(十三)《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十四)《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
(十五)《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 51074-2015)。
(十六)《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 34-2022)。(十七)《**市国土总体规划(2021-2035)》。
(十八)《**市**区国土分区规划(2021年—2035年)》(在编)。
(十九)《横州市国土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
(二十)《**东部**概念性总体规划》。
(二十一)《**市电力专项规划(2021-2035)(修编)》(在编)。
(二十二)《**市通信工程专项规划编制(2021-2035)》。(在编)
(二十三)《**市燃气专项规划(2025-2035)》(在编)。
(二十四)《**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21-2035)》(在编)。
(二十五)《**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修编》(在编)。
(二十六)《**市城市排水(污水)专项规划修编(2019年—2035年)》(在编)。
(二十七)《**市城乡供水规划专题研究》(2022-2035)。
(二十八)《**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在编)。
(二十九)《**东部**电力专项规划》(在编)。
(三十)《**市东部**燃气专项规划》(在编)。
(三十一)《**市东部**防洪、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在编)。
(三十二)《**东部产业**竖向专项规划(2022-2035)》(在编)。
(三十三)《**城市市政地下管网建设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
(三十四)国家、自治区和**市的其他相关政策、规范、技术规定和要求。
二、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位于伶俐镇、峦城镇和六景镇,与已批复的《**市国土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中东部**的城镇开发边界一致,总用地面积约76.68平方公里。
三、规划主要内容
(一)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5年至2035年。
(二)规划目标
协调各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进行管线综合,对城市道路下各管线的管位和标高的规划,确保满足**东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现状既有管线,统筹规划和综合安排规划城市工程管线,将管线施工对环境、交通的干扰降到最低,并实现对地下**的充分利用。
(三)主要内容
1.协调各工程管线布局,确定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统筹管线布局,与城市用地布局、道路交通、地下、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等进行全面协调;统筹各片区管线发展需求,克服各自为政的不利格局,理顺相邻管线关系,整合市政设施用地,积极推进综合管廊建设,节约利用土地和地下**。
2.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
3.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
4.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5.强化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建立完善的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提高管线智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6.加大管线统筹及多规融合,合理布局,提高管线综合规划前瞻性、整体性。因地制宜,加大架空线下的改造力度,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循序渐进、先急后缓、分期实施,近远结合。
7.充分利用建成的管线设施和通道,满足阶段发展需求,实现现状与规划的合理过渡,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
四、公示时间
本次规划公示时间为30日,自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2月21日。
五、公示地点
(一)****网站(http://zrzyj.nanning.gov.cn)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规划管理-网上公示-国土规划草案公示”栏。
(二)****规划公告栏(**市锦春路3—1号)。
(三)**市城市规划展示馆公示栏(**市凤岭南路3号)。
六、意见反馈途径
对公示事项有意见的,请于公示期(自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2月21日)内将书面意见(应包括真实的情况说明、反馈者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属于相关利害关系人反映涉及利害关系问题的,还应当提供与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送至****市政交通科(联系电话:0771—****112,邮寄地址:**市锦春路3—1号****七楼市政交通科,邮编:5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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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