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中心提出承租申****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 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 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 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 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 认书》并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盖章)递 交至中心。 3、 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 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半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同 时将承租押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按出租方《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银行账户。 4、出租方收到承租押金、首年租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后续房租由出租方和承租 方自行结算,其余年度租金按季度支付,承租方按照合同签订日期提前10天缴纳下一季度租金。 5、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 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 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6、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 修复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承租标的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8、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产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产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 产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成交后进行装修, 装修须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结构,不得私自更改水、电、暖设施。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承租方搬离属于承租方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墙面、地面等形成的不可拆卸的,但 保持完好可以使用、具有价值的装修不得拆除,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9、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 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10、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出 租方承担(其中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纳的费用,承租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出租方指定账 户(同时涉及原租户的,按原租赁合同执行);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 管理单位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