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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投****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风电场核准容量的函》收悉。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委意见函告如下:
一、****委员会已于2023年11月29日以《****委员会****风电场核准的批复》(南发改能源项目〔2023〕11号)对项目进行核准。根据《****能源局关于调整部分新能源项目建设内容的通知》(桂能新能〔2025〕438号)文件要求,同意该项目(项目代码:****)调减项目装机容量,由“200兆瓦”变更为“185兆瓦”,项目总投资由“120817.5万元”变更为“108856.65万元”,项目其余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地址等技术指标与原批文保持一致。
二、请**吉投****公司凭本复函与原项目核准文件(南发改能源项目〔2023〕11号)办理项目其他相关手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李健 联系电话:****501)
抄送:****政府,****服务局,**供电局。
**** 2025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