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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环境局关于****年产2500吨石磨河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5〕14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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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年产2500吨石磨河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工业园西片向业路与**路交叉路口东南角D1栋厂房,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9°10′21.217″,北纬23°41′50.708″,项目拟租用****公司一楼现有标准厂房进行建设生产,占地面积1200㎡。主要建设原材料仓库、包装材料间、包装间、成品仓库、生产车间等,并配套相应的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项目拟建1条石磨河粉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2500吨石磨河粉。
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0.0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20%。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主要污染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设备安装噪声、设备安装扬尘、包装固废等。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相应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洒水降尘确保施工期扬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建筑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相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施工人员产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间,应加强车间通风,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改扩建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标准。
(三)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主要水污染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两者从严)。
(四)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来源主要是洗米机、小磨浆机、大石磨、卷粉机、蒸粉机、烘干风机、切粉机等。项目应优选设备、合理布局声源、采取减振措施、利用厂房墙体结构隔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及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掏出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机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