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加工消防器材10000t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1月19日—2026年1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加工消防器材10000t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溪美街道****工业园354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毅****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系租赁**省****公司的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占地面积2302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检验试压用水循环回用不外排;水帘喷漆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打捞漆渣,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焊接烟尘(以颗粒物计)、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计)、水性漆喷涂工序产生的漆雾(以颗粒物计)、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漆后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喷粉后固化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及表3、表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其中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喷漆后烘干、喷粉后固化烘干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烟尘(以颗粒物计)、SO2、NOX。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排放标准;由于天然气燃烧废气和喷漆废气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物均有颗粒物,对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颗粒物排放浓度从严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夜间不生产,项目厂界昼间噪声预测贡献值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昼间标准,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防治措施后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拟在生产车间内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规范化建设。项目设立危废暂存间,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加工消防器材10000t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1月19日—2026年1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加工消防器材10000t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溪美街道****工业园354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毅****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系租赁**省****公司的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占地面积2302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检验试压用水循环回用不外排;水帘喷漆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打捞漆渣,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焊接烟尘(以颗粒物计)、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计)、水性漆喷涂工序产生的漆雾(以颗粒物计)、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漆后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喷粉后固化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及表3、表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其中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喷漆后烘干、喷粉后固化烘干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烟尘(以颗粒物计)、SO2、NOX。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排放标准;由于天然气燃烧废气和喷漆废气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物均有颗粒物,对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颗粒物排放浓度从严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夜间不生产,项目厂界昼间噪声预测贡献值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昼间标准,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防治措施后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拟在生产车间内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规范化建设。项目设立危废暂存间,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