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反馈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2025年7月24日-2025年7月30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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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社区3组180号 | **** | **** | 在现有厂区范围内对现有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和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年产沥青混凝土18万吨、乳化沥青50吨;新购置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离心式破碎机等设备,达到年产水泥稳定碎石20万立方米的生产能力。 | 1.生产废水经收集后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委托有资****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 2.项目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达《**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须达到国家、**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施工期、运营期产生的噪声须达到国家噪声排放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4.除尘系统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石料经厂区内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沉渣及泥沙经厂区内自然晾干后回用于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项目应加强对危废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范,做好各项防治措施;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 公示期间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