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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阿拉****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6-01-22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综合保税区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 ||
| 建设地址 | **市 | ||
| 建设规模 | 816.46平方米 | ||
| 合同工期 | 2026-03-01 至 2026-08-28 | 合同价格 | 1022.3973万元 |
参建单位
| 勘察单位 | 博尔塔拉蒙古自****勘察院****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吴峰 |
| 设计单位 | ****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陆斌 |
| 施工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王建周 |
| 监理单位 | 中纳****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张艳红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 备注:**消防综合楼1栋,总建筑面积816.46平方米; 室外配套:设备用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包活肖防水池及泵房、柴油发电机房)。设备工程:购置各类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共计149台(套个)其中:火火消防车2辆灭火器材18台(套)抢险救接器材1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