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医院布类洗涤服务项目采购(二次)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县****公司(下称“**洁美”)
通讯地址:**省**县金井镇天**路10号
被投诉人1:****公司(下称“榕卫招标”)
通讯地址:**市**区**镇**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地(三期)S11#楼6层01-03、05-13、15-17、33办公
被投诉人2:****医院(下称“****医院”)
通讯地址:**市清荣大道267号
相关供应商:****
通讯地址:**新区**功能区(**市城头镇东皋村22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洁美对榕卫招标组****医院布类洗涤服务项目采购(二次)(编号:****,下称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技术评分项中"7.洗涤场所情况②"的要求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医院委托榕卫招标于2025年12月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为采购包1中标人。截至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设置该评审项中“管道蒸汽供热”,属于落实国家环保与节能减排政策,同时并未排斥“自有锅炉”,该评审因素设置与合同履行相关。该评审因素属于加分条款,不是资格条款。且采购人在投诉答复中提供了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管道蒸汽供热”。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上述评审因素存在排斥中小企业的情形。该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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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