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口腔用品技术创新专业镇(司马浦)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一期:市政、公路、水利)——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塭美产业片区周边道路建设项目、浪沙口腔周边道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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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2-124********0481342-****0115-000001-5 | ||
| 其他 |
| **省口腔用品技术创新专业镇(司马浦)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一期:市政、公路、水利)——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塭美产业片区周边道路建设项目、浪沙口腔周边道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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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总数: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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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问题及答复内容 |
提问时间 |
| 问题1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 661907.73元。而招标文件中却要求配置 7 名监理相关人员才能获得商务部分人员配置满分,其中包含1名正高级工程师和4 名副高级工程师,该配置标准与项目规模及监理费额度是否匹配存疑。中标后所投标人员是否要求与现场人员一致从行业常规配置来看,此类规模项目的监理团队无需如此高规格、高数量的高级职称人员。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
2026-01-19 |
| 回答 |
本项目招标文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标准示范文本编制。 所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均以符合本项目监理服务的基本法定资质要求为下限,不存在任何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详细评审因素,属于在满足最低资格要求基础上的择优评选条款。其根本目的在于,为招标人遴选出不仅符合基本资质要求,而且在技术实力、管理能力、项目经验及团队配置等方面更为优异的监理服务单位,从而保障项目的建设质量与管理水平。该等设置系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合理竞争范畴,同样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限制或排斥。 关于评分细则的设置,亦已进行全面审慎考量,并不存在所述疑虑。敬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完整研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准确理解其要求与含义,避免因误读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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