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精神和相关部署,确定2026年7月1日在我省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分散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推动我省新经济业态高质量发展,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5个工作日(2026年1月23日-2026年2月12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保障厅。
联系电话并传真:0431-****0651
附件: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保障厅
2026年1月23日
附件
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管委会,各县(市、****保障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会、税务局、金融监管局、社保局:
根据《****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精神和相关部署,确定2026年7月1日在我省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分散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推动我省新经济业态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我省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明确试点范围。2026年我省试点范围涵盖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3个行业,涉及曹操出行、滴滴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顺丰同城、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满帮(省省)共11家平台企业。其他行业及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将根据国家后续部署另行安排。
(二)推进信息系统建设。****保障厅负责建设“**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省级集中信息系统”。系统将对接**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共享,支撑参保登记、订单归集、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业务全流程数字化办理,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数据安全可靠、服务便捷高效。
(三)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依法依规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若干家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商业保险机构的办理服务费,综合考虑参保规模、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支付。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全省行政区分成若干个业务包,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开展职业伤害情况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务办理等服务,提升经办服务质效。
(四)加强基金预算与管理。职业伤害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在基金中单独设置收入和支出科目,实行统一核算。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收支预决算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统一编制和管理。待遇支出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列支。各地编制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时须统筹考虑职业伤害保障支出需求。切实加强基金监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五)实施费率浮动和待遇调整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优化缴费政策,完善平台企业缴费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缴费标准实行浮动管理,根据上一年度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免除计算金额(人次)等情况,每年浮动调整一次,首次浮动执行时间为2028年1月1日,****社保局另行制订。职业伤害保障相关待遇调整,参照我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同步实施。
(六)防范重复待遇领取。同一事故伤害不得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和职业伤害确认,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须通过信息系统比对等方式,严格审核,防止重复领取。
(七)规范治疗职业伤害期管理。新就业形态人员因职业伤害需暂停平台工作接受治疗的,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由平台企业按事故发生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保障费,可按实际治疗天数折算。劳动能力鉴**论作出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仍需治疗的按规定继续享受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由平台企业或其**机构负责。治疗职业伤害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可适当**,**不超过12个月。具体确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执行。治疗期内通过平台接单的,治疗职业伤害期终止。
(八)强化对受托机构考核管理。****保障厅**相关部门通过数据监控、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受托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协议履行及后续**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协议约定终止**,并按规定重新招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职责分工
(****保障部门。****保障厅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委托代理机构承办招标选取商业保险机构、培训宣传、监督指导及重大情况报告;牵头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议管理与考核;指导全省职业伤害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审核基金预决算及用款计划。市(州)、县(市、****保障局负责落实政策、按职能组织实施本地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指导监督平台企业及受托机构、开展宣传培训、协同基金管理等工作。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保局负责缴费标准及浮动费率调整、规范业务经办、全省预决算编制、待遇支付指导、财务核算、收支对账、统计、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业务培训与社会公开等。市(州)、县(市、区)社保局负责本地区待遇审核支付、会计核算、统计上报、资格认证、医疗(康复、辅具)协议机构管理、档案管理等经办服务工作。
(三)财政部门。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划转、汇总审核职业伤害保险基金预决算、基金拨付。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负责配合编制本地用款计划,监督本地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等。
(四)税务部门。省税务局负责全省职业伤害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制定征收管理规程;参与资金预决算编制;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培训。
(五)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参与经****公司进行协调监督,督促其依法合规优质高效提供服务。
(六****工会组织。****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行业指导与协调。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监督平台企业落实职业伤害保障责任,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做好信息化系统建设改造维护指导支持。各部门均需积极配合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七)试点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登记、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成立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待遇申请、调查取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等事项。
三、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重要改革任务抓实抓好。****保障厅要牵头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总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调度,督导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要重点做好人力**社会保障、税务信息系统与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的对接联动,优化征管服务流程,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平稳推进。
(三)严守风险底线。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职业伤害保障金、委托经办服务、平台企业参保缴费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健全内控机制,强化风险排查与处置,确保试点工作安全规范运行。
(四)精心做好准备。各地要加强政策学习研究,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试点启动前,国家和省将组织信息系统全场景全链条测试验证,要及时响应,按时参测;试点启动后,相关部门业务量将大幅增加,各地要提前调配人员力量,做好经办准备,确保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障业务同步高质量推进。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创新宣传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正确理解、积极参与试点,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我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及其附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5〕24号)和本通知执行,自我省试点启动之日起施行。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保障厅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省 财 政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市 场 监 管 厅
省 总 工 会
省 税 务 局
省 金 融 监 管 局
省 社 保 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