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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公司:
刘高尚本人向我局申请变更工伤认定,我局已作出变更工伤认定决定(《变更工伤认定决定书》佛禅人社工更认字:〔2025〕113128-1号):原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刘高尚自述的职业史为:2016年以前在家务农;2017年6月至2024年12月在**景****公司从事拼装工作,每天工作13小时(每周工作7天),工作中接触噪声,无配戴防护。刘高尚提供的**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2017年3月、2017年11月至2024年11月由**景****公司参保缴费。”现变更为:“刘高尚自述的职业史为:2016年以前在家务农;2017年8月至2024年12月在**景****公司从事拼装工作,每天工作13小时(每周工作7天),工作中接触噪声,无配戴防护。”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市****社会保障局
2026年01月06日
(联系地址:**市禅**南庄镇南庄大道西4号,联系电话:0757-****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