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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第二批设备以旧换新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1月17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同行大厦5楼553-6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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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 1.东软NG-6500没有小微凸探头,虚假应标和虚假供货。 2.中标公司没有“术中”探头(心脏专用经食道探头)此项技术规格的情況下,偏差表应标项应为“负偏差”。 3.中标合同与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所显示型号不一致,虚假应标,虚假中标,虚假供货。 4.东软NG6500没有专门的儿童心脏相控阵高分辨率探头,串换概念虚假应标。 5.中标人在1.3.1、2.4.5、1.2.3、1.3.3、1.2.7参数响应中,没有按照本次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响应规则提供证明材料,虚假应标。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2.根据《****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现责令采购人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实现重点管控,就本项目中标合同签订不严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报告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政府****办公室 | ||||
| 2026年1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