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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6年1月22日发出的的****关于视频剪辑专用机项目中标公告,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近日,该中标人以其“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向我单位正式书面致函,明确表示放弃本项目的中标资格。该行为已构成单方面违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约定。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我单位现作出如下决定:
1.取消其中标资格:正式取消****在本项目中的中标资格。
2.重新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次招标活动将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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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