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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法定代表人为张*英,地址**经开区恒晟智能制造产业园**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技改项目现场已建设一条电泳生产线,该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适格主体身份;
2.法定代表人张*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廖*华、行政经理杨*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廖*华、杨*英接受询问的事实;
3.2025年12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技改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事实;
4.2025年12月1日对廖*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技改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事实;
5.2025年12月1日对杨*英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技改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事实;
6.2025年12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建设了电泳线的事实;
7.HLS-1701BLB乳液阴极电泳涂料、HLS-1701黑浆阴极电泳涂料、NHF-01和NHF-02助剂MSDS报告4份,证明你单位电泳涂料属于低VOCs含量涂料的事实;
8.电泳涂料进货单1份,证明你单位电泳涂料年用量超过10吨的事实;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电泳线属于第三十三项“汽车制造业 36”第71号“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事实;
10.《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节选内容、批复文件、验收节选及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你单位**电泳工序不在环评影响评价范围内的事实;
11.《****工信局项目备案表》1份,证明你单位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技改项目立项总投资额;
12.******分局委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电泳工序及配套设施资产评估价值174754.89元的事实;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向******分局提交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在各项环保手续完善前,不得投入生产。
上述整改要求,你单位应于2026年2月1日前完成。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1月21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