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环境局****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23日-2026年1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0156; Email:****@qq.com
通讯地址:**市枚皋路19号**智慧谷B2楼304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 1 | 年产1000台(套)环保吸污设备项目 | **省淮****开发区富准路以南、板闸干渠以西 | **** |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500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折弯机、激光切割机、剪板机、钻床等,建成后达到年产1000台(套)环保吸污设备的生产规模。 | **** | 1、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喷砂废气(颗粒物)经车间密闭管道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涂(含调漆)、晾干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经车间密闭管道负压收集至“二级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DA001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切削废气(非甲烷总烃)以及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的激光切割、锯床、焊接、打磨等工序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设置1座30m2危废暂存间,2座45m2一般固废暂存间。本项目的废包装桶(HW49)、废过滤棉(HW49)、废活性炭(HW49)、喷枪清洗废液(HW12)、废切削液(HW09)、含油金属屑(HW49)、废机油(HW08)、废油桶(HW08)、废含油抹布及手套(HW49)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边角料、废砂轮片、喷砂废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外售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排污口设置须符合《**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以2#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