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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人工智能实训及场景应用平台建设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30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二马路110增6号、112号三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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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先后提交的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核心申报数据(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存在明显不一致情形,涉嫌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 2.本次采购的“人工智能在线实训平台”及“人工智能应用实训平台”均不属于国家依法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范围。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针对此类产品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人工智能应用实训平台的技术参数中包含教学实训的具体硬件内容,但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并不具有生产制造硬件的能力,故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另外,技术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内容与招标所要求的内容不相符,故存在虚假响应的可能。 4.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4个业绩,经查证,其中两个业绩的采购内容均为“软件平台及课程**”等软件服务,而本次采购项目明确包含了具体的硬件参数要求,故不符合评分标准里“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存在虚假响应的可能。 5.在本项目的评审中,中标供应商的“技术实施方案”得分与“售后服务”得分在不同评委间分值差异悬殊。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至5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6年1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