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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81MA3UGN7128 | 建设单位法人:李子炎 |
| 刘华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何官镇石家村南、济寿**侧 |
| 30万吨油品储运改建项目(一期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49-****加油站的油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941-G5941-油气仓储 |
| 建设地点: | ****市**市 何官镇石家村南、济寿**侧 |
| 经度:118.56887 纬度: 36.91985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19 |
| 青环审表字〔2023〕6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781MA3UGN****001Q |
| 2025-08-0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0 |
| 3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81MA3UGN712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781MA3MPPEG7W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682446L | 竣工时间:2025-10-09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2-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 |
|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储存周转沥青15万吨、燃料油4万吨、蜡油3万吨、柴油8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储存周转沥青8.5万吨、燃料油4万吨、蜡油3万吨、柴油8万吨 |
| 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储存物料为沥青、蜡油、燃料油、柴油。沥青储存温度为100℃(装卸及储存时需加温),储罐通过天然气导热油炉提供热量。在装卸过程中用装卸泵等设备进行装卸,蜡油、燃料油、柴油常温储存,储存和转运过程中无需进行加热,装卸过程中用油泵等设备进行装卸。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储存物料为沥青、蜡油、燃料油、柴油。沥青储存温度为100℃(装卸及储存时需加温),储罐通过天然气导热油炉提供热量。在装卸过程中用装卸泵等设备进行装卸,蜡油、燃料油、柴油常温储存,储存和转运过程中无需进行加热,装卸过程中用油泵等设备进行装卸。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无新增生产废水。对罐区、旱厕、固废堆放点等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废气:天然气导热油炉采用高效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外排。储罐呼吸废气通过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O02)外排。沥青、蜡油装卸废气通过集气罩+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外排。柴油、燃料油装卸废气通过密闭收集+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外排。其他未被收集的含VOCs、恶臭气体的废气,通过加强通风、加大厂区绿化后,无组织排放。噪声:通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固废: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导热油、储罐残渣、冷凝及活性炭脱附产生的凝析油,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属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I8597-20I)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在厂区内设置专门的危废仓库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和无害化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无新增生产废水。已对车间、化粪池、固体废物堆放点等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未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废气:天然气导热油炉采用高效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外排。沥青、蜡油储罐废气、装卸废气:旋风除油+碱洗塔+干式过滤1+活性炭吸附(变压解析脱附+冷凝回收)+生物塔+15m排气筒排放(DA002);燃料油、柴油储罐废气、装卸废气:干式过滤2+活性炭吸附(变压解析脱附+冷凝回收)+生物塔+15m排气筒排放(DA002)。其他未被收集的含VOCs、恶臭气体的废气,通过加大厂区绿化后,无组织排放。噪声:对设备噪声经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处理。固废:项目一期工程无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垃圾;全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项目储罐产生的残渣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冷凝及活性炭脱附过程产生的凝析油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天然气导热油炉产生的废导热油,约3年更换一次,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碱洗塔废液属于HW35类危险废物,废滤网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企业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并与******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 |
| 沥青、蜡油、燃料油、柴油储罐废气:冷凝+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DA002)沥青、蜡油装卸废气:集气罩+冷凝+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DA002);柴油、燃料油装卸废气:冷凝+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DA002)变更为沥青、蜡油:旋风除油+碱洗塔+干式过滤1+活性炭吸附(变压解析脱附+冷凝回收)+生物塔+15m排气筒排放(DA002);燃料油、柴油:干式过滤2+活性炭吸附(变压解析脱附+冷凝回收)+生物塔+15m排气筒排放(DA002)。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应控制在《**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QZZL(2023)52号中对项目确认的总量指标要求的范围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一期工程废气排放颗粒物(0.0203t/a),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0.2018t/a),满足该项目总量确认书QZZL[2023]52号文的要求(二氧化硫0.18 t/a、氮氧化物0.59t/a、颗粒物0.12t/a)和《****排污许可证》(****0781MA3UGN****001Q)(挥发性有机物0.5376t/a)中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及许可排放量指标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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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7.179 | 0 | 0 | 0 | 0 | 1637.179 | 0 | / |
| 0.0082 | 0 | 0 | 0 | 0 | 0.008 | 0 | / |
| 0.2018 | 0 | 0 | 0 | 0 | 0.202 | 0 | / |
| 0.0203 | 0 | 0 | 0 | 0 | 0.02 | 0 | / |
| 0 | 0 | 0.5376 | 0 | 0 | 0 | 0 | / |
| 1 | 天然气导热油炉:高效低氮燃烧+15m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1);沥青、蜡油罐区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及罐车装卸时产生的废气:旋风除油+碱洗塔+干式过滤1+活性炭吸附(变压解析脱附+冷凝回收)+生物塔+15m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2);燃料油、柴油罐区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及罐车装卸时产生的废气:干式过滤2+活性炭吸附(变压解析脱附+冷凝回收)+生物塔+15m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2);罐车装卸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经厂区绿化后等措施无组织排放。 | 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15m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3.0kg/h的要求。 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的要求,同时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房外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6.0mg/m3,厂房外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20.0mg/m3的要求。 臭气浓度有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2000(无量纲,15m排气筒)限值要求。 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16(无量纲)的要求。 天然气导热油炉有组织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烟气林格曼黑度:1级的要求。 | 落实 | 导热油炉废气排放口(DA001)连续监测两天,验收监测期间,颗粒物最大折算排放浓度为3.3mg/m3、氮氧化物最大折算排放浓度为34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烟气黑度(格林曼级)最大值为<1级。废气排气筒(DA002)连续监测两天,出口处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6.36mg/m3、0.0226kg/h,臭气浓度最大值为231,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3(无量纲),项目无组织排放VOCs厂界浓度最大值为1.48mg/m3,项目无组织排放VOCs车间外1h平均浓度值最大值为1.83mg/m3,车间外任意一次浓度值最大值为1.97mg/m3, |
| 1 | 企业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 落实 | 厂界昼间噪声最大测定值为53dB(A),夜间噪声最大测定值为49dB(A) |
| 1 | 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导热油、储罐残渣、冷凝及活性炭脱附产生的凝析油,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属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I8597-20I)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在厂区内设置专门的危废仓库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和无害化处理。 | 项目一期工程无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垃圾;全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项目储罐产生的残渣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冷凝及活性炭脱附过程产生的凝析油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天然气导热油炉产生的废导热油,约3年更换一次,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碱洗塔废液属于HW35类危险废物,废滤网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企业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并与******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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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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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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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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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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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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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