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道北侧三友路西侧区块矿产品(砂石)转让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6-01-26 |
| 2026-02-06 |
| 项目咨询请联系 张女士|联系电话:0572-****611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市****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名称 | 安****大道北侧三友路西侧区块矿产品(砂石)转让 |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 | 本次处置资产为安****大道北侧三友路西侧区块矿产品(砂石)转让。该**座落于安**昌硕街道,其中矿产品(砂石)约40731.93立方米,均需外运。数据来源于《方量计算成果报告》。 矿产品的品质、数量以现场现状为准,意向方在报名前可请第三方机构测绘、检测,一旦转让成交,涉及数量、重量、品质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上述矿产品装运数量未达到本次出让数量的,转让方不退还转让成交价款;若矿产品运输数量超出本次出让数量的,由出让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受让方须无条件按本次成交价单价计算进行受让并及时足额缴纳相关款项后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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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联系人:华先生,固定电话:0572-****610。 2、转让标的:安****大道北侧三友路西侧区块矿产品(砂石)转让。该**座落于安**昌硕街道,其中矿产品(砂石)约40731.93立方米,均需外运。数据来源于《方量计算成果报告》。 3、矿产品的品质、数量以现场现状为准,意向方在报名前可请第三方机构测绘、检测,一旦转让成交,涉及数量、重量、品质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上述矿产品装运数量未达到本次出让数量的,转让方不退还转让成交价款;若矿产品运输数量超出本次出让数量的,由出让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受让方须无条件按本次成交价单价计算进行受让并及时足额缴纳相关款项后处置。 4、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5、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6、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7、转让标的座落于安**递铺街道,区域内交通较便利。挂牌期间由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姚先生,138****4362。 8、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9、本次转让产生转、受让方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 受让方 承担。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的必读文件“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标书代写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 | **省**市安**昌硕****中心广场)2幢110室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523MAC6BJE211 |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3.906531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请各意向方报名前充分自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其他披露内容、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披露信息及浙交汇平台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2、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仍享有在限时竞价开始前撤回转让的权利,由此对竞买方造成的损失由竞买方自负,竞买方无权向转让方、**产权及“浙交汇”平台追索交易保证金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与责任。转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资料进行澄清、修正或补充,转让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转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意向方参加报名及进行竞价的,均被视为已经知悉并接受认可该修正或补充。当转让文件的澄清、修正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更正文件为准。 3、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方同意延期的情形除外)。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受让主体,《交易合同》(样稿)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4、本项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为 13 %,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5、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不按成交价款及本项目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条件和要求签署交易合同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立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动态报价活动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差价(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转让方原因等情形除外)。因被确定的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导致标的重新挂牌的,该违约受让方不得参与报名。 6、合同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91********025136 开户银行:****分行**支行)另支付 25 万元包含装运安全在内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在 2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如受让方逾期或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的,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等),转让方均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扣减后如履约保证金不足原数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5 日内补足至原数额。 7、工期要求: (1)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开工通知起 30天 内完成全部标的外运及现场清理工作(转让方同意延期的除外),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将按每天10000元支付场地占用费,逾期10天(含)仍未完工的,剩余未外运矿产品视为受让方放弃,由转让方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施工要求: (1)受让方自行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办理通行许可,通行道路在完工后无偿修复。 (2)受让方应安全文明施工并保护好周边环境,考虑交通道路的进出通行,不得随意堆放施工材料。如受让方需要临时住房和材料堆放点,须提前向转让方提出申请,经转让方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内使用。 (3)受让方应做好现场勘察,装运过程中注意现场成品保护(含管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如发生损坏,赔偿、修复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负责施工人员及周边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现场设立醒目的施工指示牌,若施工现场发生装运安全事故,受让方应当妥善处理。任何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都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受让方未能妥善处理而给转让方带来损失,则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5)受让方须按照工程建设需要与转让方要求开展施工活动,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并对现场周边设施加以保护。若出现周边设施损坏情况,受让方应做好赔偿与恢复原状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须做好施工现场降低噪音污染措施,装运期间,须按法定施工时间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须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围挡设置、拆除施工过程洒水,所有进出现场的工程车辆必须做好冲洗工作。 (8)受让方须按照**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活动,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接受转让方、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合理安排工程车辆进出;建立有效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9)受让方须自行做好拆除现场的防盗看护工作。若发生盗窃、丢失等情况,外部垃圾偷倒等行为,均与转让方无关。 (10)工程清运完毕后,受让方需完成场地整平、覆盖绿网工作。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5.00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标书代写 |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 处置方式 | 1.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存****银行(不计息)。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由**产权在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章的交易合同后,根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付至监管账户或甲方指定账户。 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产权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转让方来函信息为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产权无涉。 |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 资产展示安排 | 转让标的座落于安**递铺街道,区域内交通较便利。挂牌期间由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姚先生,138****4362。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2、实地勘察证明(资产).docx 、 3、授权委托书.docx 、 4、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资产8折).docx 、 6、.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动态报价-资产转让、租赁).docx 、 10、交易合同(1).doc | |
| 材料附件 | |||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张女士 | 电话 | 0572-****611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省**市**区**路919****中心10号楼B幢7楼 | 网址 | ||
| **机构 | 名称 | **两山国有资产****公司 | 联系地址 | 商会大厦A座23楼 |
| 联系人 | 华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2-****610 | |
| 手机 | 157****7181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姚先生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网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