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宁鑫徽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钢结构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宁夏-银川-永宁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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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关于****年产3500吨钢结构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审服(环)审发〔2026〕8号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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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年产3500吨钢结构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工业园区,租赁****公司院内3号生产车间。项目主要购置切割机、组立机、抛丸机等设备,年产3500吨钢结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万元,占总投资的13.8%。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的防治、固体废物的处置等。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和喷漆废气。切割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最终进入永******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数控切割机、抛丸机和矫正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尘灰、边角料、焊渣、废钢砂)和危险废物(漆渣、废油性漆桶、废水性漆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沾染油漆的废手套、废润滑油)。生活垃圾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市政环卫部门集中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10m2),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贮存库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一)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应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三)按照《****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公司开展设计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