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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我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收到投标人对****关于2026-2027年食堂大宗食材采购招标供应商(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询问函。针对投标人提出的关于综合实力“食品安全检验仪器设备”定义相关的疑问,现对询问事项回复如下:
一、设备认可相关答复:
1.关于一体化食品安全检测仪,若该设备提供相关功能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其功能完全覆盖招标文件要求的兽药残留检测仪、多功能食品综合分析仪、食品安全检测仪、瘦肉精检测仪的核心检测功能(包括检测项目、精度标准、适用范围等关键指标),则可被认可为满足对应设备要求,在评审中按实际覆盖的设备项给予相应分值。
2.关于肉类水分检测仪,若该设备提供相关功能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肉类水分检测仪除水分检测外,还具备肉类安全综合检测仪的其他核心检测功能,且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可予以认可并计分;若仅具备水分检测功能,未覆盖其他核心检测项,则不符合要求,不予计分。
3.关于ATP 荧光检测仪,若该设备的检测原理、检测范围、精度等核心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细菌检测仪一致,能够实现对食品中细菌含量的有效检测,提供相关功能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则可被认可为满足要求,在评审中获得对应分值。
二、设备替代判定标准及佐证材料要求:
若设备存在名称表述差异但主张功能一致,需提供该设备相关功能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说明
投****中专门列明所主张功能一致的设备对应关系,并按上述要求完整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判定,材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功能一致性的,将不予计分。标书代写
**市****
**市****公司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