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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939442A | 建设单位法人:王永成 |
| 吕文雅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科学城光谱东路3号 |
| ****改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3.463611 纬度: 23.159167 | ****机关:**市******管理局****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16 |
| 穗开审批环评〔2025〕6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939442A001V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100 |
| 29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939442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南环****公司 |
| 914********345196X | 验收监测单位:同创伟业(**)****公司 |
| 914********3985726 | 竣工时间:2025-09-14 |
| 2025-09-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0-15 |
| 2025-12-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2161Pb5K |
| 该项目主要收集**市**区范围内产生的废酸进行综合处理和利用,依托现有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废气、废水等配套处理设施,对HW17表面处理废物的处理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新增1台2t/h和1台4t/h的燃气锅炉,增设氟硅酸盐生产线、硫酸铵生产线、磷酸盐生产线、醋酸镍生产线、硫酸镍生产线、锡酸盐生产线。 | 实际建设情况:该项目主要收集**市**区范围内产生的废酸进行综合处理和利用,依托现有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废气、废水等配套处理设施,对HW17表面处理废物的处理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新增1台2t/h和1台4t/h的燃气锅炉,增设硫酸铵生产线、磷酸盐生产线、醋酸镍生产线、锡酸盐生产线。 |
| 考虑市场因素,撤销氟硅酸盐生产线、硫酸镍生产线。锡酸盐生产线中的亚锡盐生产线暂未建设,暂不在本次验收范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增加HW34废酸处理规模3万吨,年增加副产品40082.28吨。同时减少HW22铜泥处理规模1.5万吨、取消HW49废线路板处理规模5000吨。改扩建后全厂主要处置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HW07、HW09、HW16、HW17、HW22、HW23、HW33、HW34、HW35、HW48、HW49的危险废物共161500吨(其中含氰废液1000吨、含锡废液废渣及污泥5000吨、化学镀镍废液废渣及污泥10000吨、化学镀铜废液10000吨、化学镀锌废液废渣及污泥2000吨、酸性含金废液500吨、含钯含锡废液1000吨、表面处理污泥1000吨、高锰酸钾废液1000吨、退膜废液/剥离废液及废碱液23000吨、含铜污泥5000吨、含铜废蚀刻液50000吨、废显/定影液及废菲林渣4000吨、废酸液37000吨、油/水及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8000吨、含锌污泥2000吨、铜锌灰渣1000吨),年产副产品95217.061吨。****处理站进行提标改造,增加两级反硝化除氮工艺。项目年工作330天,每天24小时。 | 实际建设情况:副产品年产量从40082.28吨减少为37661.59吨,改扩建后全厂副产品年产量从95217.061吨减少为92796.371吨,其他均不变。 |
| 考虑市场因素,撤销氟硅酸盐生产线、硫酸镍生产线。锡酸盐生产线中的亚锡盐生产线暂未建设,暂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因此副产品年产量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工艺为过滤除杂、蒸发、调配、合成、固液分离等。设氟硅酸盐生产线、硫酸铵生产线、磷酸盐生产线、醋酸镍生产线、硫酸镍生产线、锡酸盐生产线。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工艺为过滤除杂、蒸发、调配、合成、固液分离等。设硫酸铵生产线、磷酸盐生产线、醋酸镍生产线、锡酸盐生产线。 |
| 考虑市场因素,撤销氟硅酸盐生产线、硫酸镍生产线。锡酸盐生产线中的亚锡盐生产线暂未建设,暂不在本次验收范围。 因撤销硫酸镍生产线,因此需要外购六水合硫酸镍用于醋酸镍生产线,本次验收新增原辅材料六水合硫酸镍,不会导致排放污染物种类增加及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治理措施和要求: ①改扩建后车间一产生的的废水(除地池水)由一期工程废水处理系统(沉淀+压滤+树脂吸附+均质调节+脱氨膜除氨氮+芬顿氧化+污泥压滤+MVR蒸发浓缩)处理;车间二、车间三高盐母液经“离子交换+MVR”预处理,车间二、车间三低盐废水、废气吸收装置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循环冷却废水、锅炉废水经“离子交换+金属捕集+沉降+过滤”预处理,汇合后经二期工程废水处理系统(调节+反硝化+生化+Fenton氧化+生化+硝化+两级反硝化+沉降+臭氧催化氧化+好氧生化+气浮)处理;一期工程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MVR冷凝液和车间一地池水汇入二期工程废水处理系统的“硝化+两级反硝化+沉降+臭氧催化氧化+好氧生化+气浮”段处理;一期工程废水处理系统与二期工程废水处理系统的出水合并排放。总镍、总砷、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属于第一类污染物,应确保混合前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车间口达标”)。上述外排废水中pH、CODcr、BOD、氨氮、总氮、SS、总氰化物、石油类等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间接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值,经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②改扩建后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环境局****中心联网对接,实时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废气治理措施和要求: ①技改后亚锡盐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汇同硫酸镍生产线、锡酸钠生产线、羟基锡酸锌/锡酸锌生产线、亚锡盐生产线、醋酸镍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依托现有“文丘里洗涤器+碱性喷淋塔”装置处理,其中硫酸雾、氯化氢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VOCs、非甲烷总烃应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后依托现有排气筒(FQ-06)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②酸性化抛废液再生生产线和氟硅酸盐生产线产生的氟化氢集中收集依托现有“文丘里洗涤器+碱性喷淋塔”装置处理,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后依托现有排气筒(FQ-07)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③锅炉低氮燃烧产生的废气(烟尘、SO、NOx)应达到**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依托现有排气筒(FQ-09)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④硫酸铵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硫酸雾、氨气、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依托现有“碱性喷淋塔+酸性喷淋塔”装置处理,其中硫酸雾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氨气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较严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依托现有排气筒(FQ-1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⑤氯化氢储罐、氨水储罐的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氯化氢、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依托两级水喷淋装置处理,氯化氢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氨气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较严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依托现有排气筒(FQ-1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⑥排气筒应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取样孔及取样平台,以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取样监测。 ⑦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t/a)应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1.929(其中有组织≤1.688),氮氧化物≤2.176,“以新带老”削减VOCs为1.55t/a;改扩建后全厂排放总量(t/a)应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1.992(其中有组织≤1.688),氮氧化物≤4.548。 ⑧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氨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噪声治理措施和要求: 应对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降噪、防振等措施,确保北侧、东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体废弃物防治措施和要求: ①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分类处置要求,危险废物的交接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记录和管理。运输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合理安排运输路线,防止事故对途经区域造成污染影响,确保转运安全。 ②废乙醇、废渣、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③废包装袋、废包装箱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④办公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 1.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备联动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出现故障等非正常情况无法及时排除时立即停止生产,避免非正常或事故性排放。 2.厂区应设置容积不低于495m3的环境应急事故池,配套围堰、事故废水收集管网和控制阀门,以收集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一旦发生事故性泄漏和火灾,应确保泄漏的危废废物和消防过程产生的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杜绝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或自然水体。 3.车间、储存区、废水处理设施、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应按要求设置防渗防泄措施,避免事故性泄漏的污染物进入环境。 4.应做好厂区环境管理,配齐配全相应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和物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明确环境应急事件处理第一责任人,定期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在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除本公司积极做好抢险工作以外,****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向周边敏感点发出应急通知,借助周边企业、社区的应急设施、设备等应急**及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争取将环境污染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应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应按有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持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防治措施,并定期开展环境突发事故处理应急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噪声、固废治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均已落实。 废气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本次验收范围暂不包括亚锡盐生产线,活性炭吸附装置暂未设置。本次验收撤销硫酸镍生产线、氟硅酸盐生产线。锡酸钠生产线、羟基锡酸锌/锡酸锌生产线位置调整,产生的废气(硫酸雾、氯化氢)集中收集依托现有“酸性喷淋塔+碱性喷淋塔”装置处理,依托现有排气筒(FQ-14)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5米。其他均已落实。 |
| 本次验收范围暂不包括亚锡盐生产线,活性炭吸附装置暂未设置。本次验收撤销硫酸镍生产线、氟硅酸盐生产线。锡酸钠生产线、羟基锡酸锌/锡酸锌生产线位置调整,产生的废气(硫酸雾、氯化氢)集中收集依托现有“酸性喷淋塔+碱性喷淋塔”装置处理,依托现有排气筒(FQ-14)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5米。其他均已落实。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应按《关于印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要求设置排污口。 | 实际建设情况:已按《关于印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要求设置排污口。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9.095 | 1.897 | 0 | 3.29 | 0 | 17.702 | -1.393 | |
| 17.185 | 17.25 | 0 | 2.961 | 0 | 31.474 | 14.289 | |
| 1.831 | 4.32 | 0 | 0.316 | 0 | 5.835 | 4.004 | |
| 0.019 | 0.264 | 0 | 0 | 0 | 0.283 | 0.264 | |
| 88.218 | 1.142 | 0 | 79.633 | 0 | 9.727 | -78.491 | |
| 3.252 | 1.729 | 0 | 0.56 | 0 | 4.421 | 1.169 | |
| 8.669 | 6.971 | 0 | 1.494 | 0 | 14.146 | 5.477 | |
| 0.095 | 0.009 | 0 | 0.016 | 0 | 0.088 | -0.007 | |
| 0.248 | 0.707 | 0 | 0 | 0 | 0.955 | 0.707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324 | 0 | 0 | 0 | 0 | 0.324 | 0 | / |
| 2.372 | 0.499 | 0 | 0 | 0 | 2.871 | 0.499 | / |
| 3.921 | 0.037 | 0 | 3.45 | 0 | 0.508 | -3.413 | / |
| 1.613 | 0.206 | 0 | 0 | 0 | 1.819 | 0.206 | / |
| 4.467 | 0 | 0 | 0.012 | 0 | 4.455 | -0.012 | / |
| 1.127 | 0.246 | 0 | 0 | 0 | 1.373 | 0.246 | / |
| 0.042 | 0.206 | 0 | 0 | 0 | 0.248 | 0.206 | / |
| 1.4 | 0.132 | 0 | 0 | 0 | 1.532 | 0.132 | / |
| 1 | 一期工程废水处理系统(沉淀+压滤+树脂吸附+均质调节+脱氨膜除氨氮+芬顿氧化+污泥压滤+MVR蒸发浓缩)、二期工程废水处理系统(调节+反硝化+生化+Fenton氧化+生化+硝化+两级反硝化+沉降+臭氧催化氧化+好氧生化+气浮)处理 | 全厂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的标准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间接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值,含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在车间排放口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与环评一致 | 1、于车间二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为总镍、总砷、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监测频次为1天4次,共 2天; 2、于车间一、三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为总镍、总砷、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银、总铅、总汞、pH、COD、BOD5、悬浮物、氨氮、总氮、总氰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锌、总铜、总锰、总磷、氟化物、LAS、硫化物,监测频次为1天4次,共 2天; 2、于全厂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为pH、COD、BOD5、悬浮物、氨氮、总氮、总氰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锌、总铜、总锰、总磷、氟化物、LAS、硫化物,监测频次为1天4次,共 2天; |
| 1 | 醋酸镍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醋酸雾(非甲烷总烃)经“文丘里洗涤器+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由25米高FQ-06排放口排放 | 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醋酸镍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醋酸雾(非甲烷总烃)经“文丘里洗涤器+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由25米高FQ-06排放口排放 | 于“文丘里洗涤器+碱性喷淋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监测点,监测因子:非甲烷总烃、硫酸雾;监测3次/天,连续监测2天 | |
| 2 | 锡酸钠生产线、羟基锡酸锌/锡酸锌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经“文丘里洗涤器+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由25米高FQ-06排放口排放 | 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 | 锡酸钠生产线、羟基锡酸锌/锡酸锌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经“酸性+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由25米高FQ-14排放口排放 | 于“酸性+碱性喷淋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监测点,监测因子:硫酸雾;监测3次/天,连续监测2天 | |
| 3 | 酸性化抛废液再生生产线产生的氟化物经“文丘里洗涤器+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由25米高FQ-07排放口排放 | 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 | 酸性化抛废液再生生产线产生的氟化物经“文丘里洗涤器+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由25米高FQ-07排放口排放 | 于“文丘里洗涤器+碱性喷淋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监测点,监测因子:氟化物;监测3次/天,连续监测2天 | |
| 4 | 硫酸铵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氨经“碱性+酸性喷淋塔”处理后由25米高FQ-11排放口排放 | 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氨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较严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硫酸铵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氨经“碱性+酸性喷淋塔”处理后由25米高FQ-11排放口排放 | 于“碱性+酸性喷淋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监测点,监测因子:硫酸雾、氨、臭气浓度;硫酸雾监测3次/天,氨和臭气浓度监测4次/天,连续监测2天 | |
| 5 | 氨水储罐、盐酸储罐产生的氯化氢、氨经“酸性+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由25米高FQ-12排放口排放 | 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氨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较严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氨水储罐、盐酸储罐产生的氯化氢、氨经“酸性+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由25米高FQ-12排放口排放 | 于“酸性+碱性喷淋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监测点,监测因子:氯化氢、氨、臭气浓度;氯化氢监测3次/天,氨和臭气浓度监测4次/天,连续监测2天 | |
| 6 | 低氮燃烧锅炉产生的SO2、NOx、颗粒物由30米高FQ-09排放口排放 | 锅炉尾气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低氮燃烧锅炉产生的SO2、NOx、颗粒物由30米高FQ-09排放口排放 | 在锅炉尾气排气筒废气出口设置监测点,监测因子:SO2、NOx、颗粒物;监测3次/天,连续监测2天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 北侧、东侧边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南侧、西侧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 在厂区各侧共设置4个监测点,每个测点昼/夜间各监测1次,连续监测2天 |
| 1 | 分区防治,落实相关区域防渗要求 | 分区防治,落实相关区域防渗要求 |
| 1 | ①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分类处置要求,危险废物的交接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记录和管理。运输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合理安排运输路线,防止事故对途经区域造成污染影响,确保转运安全。 ②废乙醇、废渣、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③废包装袋、废包装箱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④办公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①已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分类处置要求,危险废物的交接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记录和管理。运输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合理安排运输路线,防止事故对途经区域造成污染影响,确保转运安全。 ②废乙醇、废渣、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已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已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③废包装袋、废包装箱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已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④办公生活垃圾已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 1 | 1.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备联动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出现故障等非正常情况无法及时排除时立即停止生产,避免非正常或事故性排放。 2.厂区应设置容积不低于495m3的环境应急事故池,配套围堰、事故废水收集管网和控制阀门,以收集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一旦发生事故性泄漏和火灾,应确保泄漏的危废废物和消防过程产生的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杜绝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或自然水体。 3.车间、储存区、废水处理设施、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应按要求设置防渗防泄措施,避免事故性泄漏的污染物进入环境。 4.应做好厂区环境管理,配齐配全相应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和物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明确环境应急事件处理第一责任人,定期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在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除本公司积极做好抢险工作以外,****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向周边敏感点发出应急通知,借助周边企业、社区的应急设施、设备等应急**及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争取将环境污染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应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应按有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持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防治措施,并定期开展环境突发事故处理应急演练。 | 1.污染治理设施已与生产设备联动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出现故障等非正常情况无法及时排除时立即停止生产,避免非正常或事故性排放。 2.厂区已设置容积不低于495m3的环境应急事故池,配套围堰、事故废水收集管网和控制阀门,以收集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一旦发生事故性泄漏和火灾,可确保泄漏的危废废物和消防过程产生的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杜绝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或自然水体。 3.车间、储存区、废水处理设施、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已按要求设置防渗防泄措施,避免事故性泄漏的污染物进入环境。 4.已做好厂区环境管理,配齐配全相应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和物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明确环境应急事件处理第一责任人,定期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在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除本公司积极做好抢险工作以外,****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向周边敏感点发出应急通知,借助周边企业、社区的应急设施、设备等应急**及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争取将环境污染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已按有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持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防治措施,并定期开展环境突发事故处理应急演练。 |
| 本项目依托E1储罐区的5个储罐及E2储罐区的2个储罐,其中E1储罐区的1个酸化母液储罐改为废硫酸储罐。 本项目建成后废水均依托二期工程废水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站进行提标改造,使其拥有去除总氮的能力。 本项目在FQ-06对应的文丘里洗涤器和碱性喷淋塔之前增设一级活性炭吸附,用于处理乙醇挥发的VOCs,其他生产废气均依托现有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FQ-06、FQ-07、FQ-11、FQ-12)进行处理及排放。撤销废印刷线路板处理生产线的1套滤筒除尘+活性炭吸附净化塔及对应排气筒(FQ-08)。本项目新增锅炉依托现有锅炉房FQ-09排气筒排放。 固废治理依托现有固废贮存设施。 风险防范依托现有风险防范措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依托E1储罐区的5个储罐及E2储罐区的2个储罐,其中E1储罐区的1个酸化母液储罐改为废硫酸储罐。 本项目建成后废水均依托二期工程废水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站进行提标改造,使其拥有去除总氮的能力。 本次分期验收内容暂不包含亚锡盐生产线,因此未增设一级活性炭吸附。含锡废液及污泥综合利用处理技术改造位置调整,由依托现有“文丘里洗涤器+碱性喷淋塔处理、FQ-06排放”改为依托现有“文丘里洗涤塔+两级喷淋塔处理、FQ-14排放”。则其他生产废气均依托现有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FQ-06、FQ-07、FQ-11、FQ-12、FQ-14)进行处理及排放。撤销废印刷线路板处理生产线的1套滤筒除尘+活性炭吸附净化塔及对应排气筒(FQ-08)。本项目新增锅炉依托现有锅炉房FQ-09排气筒排放。 固废治理依托现有固废贮存设施。 风险防范依托现有风险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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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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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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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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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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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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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