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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贵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中心住院楼热水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的质疑函,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1月14日下午收悉,经核查,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瑞****公司虚假声明小型企业资格。
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瑞****公司从业人员252人,营业收入为22205.65万元,资产总额为24035.48万元的数据判断,制造商**瑞****公司符合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质疑事项2:**瑞****公司投标核心型号检测报告缺失及材料虚假嫌疑。
质疑事项2答复:首先本项目采购文件未强制要求竞标时必须提供该产品的检测报告,竞标人竞标时可提供也可不提供该检测报告;****公司未能在公开渠道上查到成交人循环式热泵主机型号的检测报告与成交人是否提供虚假材料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作为成交人提供虚假材料竞标的依据。
质疑事项3:**大江****公司错填企业类型。
质疑事项3答复: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大江****公司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4027.03万元,资产总额为1161.89万元的数据判断,制造商**大江****公司符合小型企业认定标准。****公司所查到的实际从业人员为53人,仍符合划分为小型企业认定标准,且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公司所提出的错填企业类型的情形。
质疑事项4:惠****公司疑似拆分营收虚假申报。
质疑事项4答复: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惠****公司从业人员106人,营业收入为9524万元,资产总额为9678万元的数据判断,达到中型企业划型标准,须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同时满足,所以制造商惠****公司符合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质疑事项 5:******公司低报企业类型。
质疑事项5答复: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公司从业人员32人,营业收入为4207.98万元,资产总额为2226.99万元的数据判断,制造商******公司符合小型企业认定标准。****公司所查到的实际从业人员为27人,仍符合划型为小型企业认定标准,且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
质疑事项 6:****公司虚假申报微型企业。
质疑事项6答复: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公司从业人员11人,营业收入为2862万元,资产总额为5616万元的数据判断,制造商****公司符合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公司所查到的实际从业人员为10人,仍符合划型为微型企业认定标准,且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
质疑事项 7:**市**永****公司人员及营收真实性存疑。
质疑事项7答复: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市**永****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1200万元,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的数据判断,制造商**市**永****公司符合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质疑事项 8:****公司疑似资产转移虚减营收。
质疑事项8答复: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公司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为150万元,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的数据判断,制造商****公司符合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质疑事项9:声明函签署及中标公告公示程序违规。
质疑事项9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所以《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供应商填写和提供,不需要制造商提供。****公司提出的声明函签署不合规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于2026年1月7****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成交公告,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公司****政府采购信息全面透明公示要求,剥夺质疑人知情权,中标公告公示程序违规的情形。
质疑事项 10:****公司声明函与年报数据不符、虚报从业人员。
质疑事项10答复: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公司从业人员26人,营业收入为1374万元,资产总额为1633万元的数据判断,制造商****公司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公司所查到的实际从业人员为14人,仍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
质疑事项 11:******公司声明函与年报不符、虚假填报人数。
质疑事项11答复: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公司从业人员29人,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资产总额为500万元的数据判断,紫外线消毒器的制造商******公司符合小型企业认定标准。****公司所查到的实际从业人员为24人,仍符合划型为小型企业认定标准,且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
质疑事项12:浙****公司声明函与年报严重不符、恶意虚报人数。
质疑事项12答复: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浙****公司从业人员58人,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的数据判断,制造商浙****公司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公司所查到的实际从业人员为17人,仍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
质疑事项13:******公司声明函与年报不符、虚报企业规模。
质疑事项13答复: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公司从业人员50人,营业收入为300万元,资产总额为300万元的数据判断,制造商******公司符合小型企业认定标准。****公司所查到的实际从业人员为20人,仍符合划型为小型企业认定标准,且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全部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质疑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1月 23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2.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