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区江湾镇街道HK0021-05地块(部分)(轨道交通20号线车站南路站施工区域)位于**区江湾镇街道,**HK0021-05地块、北至HK0021-03地块,南至水电路1229号,西至水电路,地块面积约3197.77m2。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未来规划调整为公共绿地(G1)及商业服务业、三类住宅组团及教育科研设计的混合用地(C2Rr3C6)。此外,轨道交通20号线车站南路站部分设施(如1号风亭组局部)也规划位于本地块范围内。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公共绿地(G1,且非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商业服务业用地(C2)以及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属于第二类用地,三类住宅组团用地(Rr3)属于第一类用地。考虑到地块规划目前仍在调整中,出于用地安全的保守考虑,本项目从严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其中三类住宅组团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根据国家及**相关要求,“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材料作为工地或转让合同(协议)的附件”、“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受****委托,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情况: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项目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且地块历史上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因此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第二阶段调查情况:
本项目现场钻探工作由******公司进行,采样和样品化学分析工作均委托具备CMA和CNAS资质****实验室****集团****公司。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结合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在地块内共设了5个土壤监测点及4口地下水监测井。报告引用**区324街坊71丘(水电路1229号)及61丘(部分)地块对照点(该点位调查时间为 2025 年 9月2 日至 9月 6日,现状环境较该点位调查时未发生变化)。本次调查中土壤及地下水样品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其他项目19项(重金属4项、VOCs4项、SVOCs10项及石油烃)合计64项,以及pH值和含水率。
结论与建议: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显示:本次调查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本次调查中所有地下水样品检出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值及《**市建设用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本项目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结果满足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利用要求,无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项目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使用。